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这份名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中,国家发改委表示,要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在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方面,国家发改委提出,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并列出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国家发改委还提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