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实务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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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具体指什么?
答: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商业价值能在经营活动中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又或者是维持市场的竞争优势,这也是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该商业价值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律师建议
价值性是商业秘密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在判断一商业信息是否具备价值性时,不应仅局限于现实的价值,也包括潜在的价值。此外,商业价值不应单纯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还应从侵权人的角度来判断。例如,权利人再研发过程中的实验失败数据、资料等,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可以有效降低开发成本,仍应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