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关事项如下:
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1)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