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研讨会于2023年6月下旬在北京举行,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社团组织的专家、律师等7人参与了案例研讨。
与会专家和场外专家连线针对该公司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超标查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会多数专家对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及多份执行法律文书研读,认为:高平市坤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鑫源生公司同时是杨荷叶债务人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财产时应该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本案执行环节确实存在超标的查封等问题。
山西省高平市民营企业家杨荷叶因资金周转困难,曾经于2015年向当地鑫玉公司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因未能如期还款,杨荷叶作为法人代表的鑫源生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高国用(2012)第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来,法院又对鑫源生公司扣划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偿还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被查封的土地价值评估为4000万元(公司书面所言“事后评估价值”),性质为商业服务设施,查封虽然未影响交易,但是土地整体查封并且执行完毕后没有及时解除查封,影响了当事人抵押转贷业务开展,导致利息损失140多万元。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第二款规定并不是排斥第八款:(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019年5月21日,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鑫玉公司自愿减免大部分利息,减免后债权本息合计350万元,但是该《和解协议》有附条件生效条款,根据《和解协议》第七条,杨荷叶应当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相关约定款项该《和解协议》才能生效。根据民法私权自制原则,杨荷叶在2019年5月30日前未能支付相关款项而导致合同没有生效,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中没有作为执行依据并无不当。但是,此《和解协议》并不阻却或者影响法院原有执行程序。
专家组还就本案的诉讼策略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在借贷纠纷应诉策略上被执行人应该吸取教训:第一,借款人杨荷叶与自己控制的山西鑫源生公司法人的人格混同,导致企业家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深度捆绑,借贷关系直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家个人借款应该用个人信用和家庭资产担保,这样即便个人资不抵债或者破产,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第二,当债务人的借款余额只剩下350万元时,债务人应该采取个人住房、汽车等抵押贷款或者拍卖等手段,及时清偿债务,(即便法官从中作梗,债务人可以提取现金支付给债权方)即可及时避免接下来的一系列执行查封,可以有效避免扩大损失。
最后,与会专家给当事人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一)被执行人在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存在超标查封的违规瑕疵。因法院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导致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抵押转贷导致利息损失140多万元,可以尝试申请国家赔偿。(二)根据被执行人口头申诉,在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后,法院执行法官阻止被执行人归还欠款350万元。民事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官不应该利用司法权从中干预和阻拦。如果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法官违纪违法,可以到同级的上级纪委监察委举报、控告,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并申请赔偿损失。(三)在被执行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法院应该及时对杨荷叶本人和她名下的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逾期没有解除,被执行人可以持法院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到法院内部监督、纪检部门反映、投诉;请求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