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那些标榜为道德高尚的人,都把谋取利润视为万恶之源,把热衷于赚钱的人视为罪大恶极之人。但如果我们不被道貌岸然的说辞蒙蔽了双眼,仔细审视历史,就可以发现,其实利润,只有利润,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大力量。
世上无难事,只要有钱赚。有人言,所爱隔山海,山海亦可平。是否有这样感天动地的爱情不好说,但若是利润隔山海,那山海定可平。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可以赚大钱,不管是几百年前的大航海时代,还是现在的全球化时代,这都是毋庸置疑的。我对国贸专业的学生说,像我这样当老师的,一辈子能挣几个钱那是一眼就可以看到头的,而你们以后如果从事国际贸易,干得好的话,不要说一个小目标,就是几十几百个小目标也不算难事。
全球贸易总额在2022年达到32万亿美元,创下新高。然而,我们只要稍微想想,就可以知道,要顺利地进行国际贸易,需要克服无数的困难,还有许多风险甚至危险。但是,只要有钱赚,有利润,那一定有人前仆后继,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实现目的。而在此过程中,不但积累了财富,也顺带产生了许多其他发明和发现,以及精妙的制度创新。
比如说开拓航线。众所周知,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探险之旅,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开拓一条通往亚洲的新海上贸易路线,以绕过由阿拉伯商人和意大利城邦控制的昂贵传统商路。麦哲伦于1519年出发开始环球航行,也是出于类似的动机,他希望能找到一条通往“香料群岛”(今天的印度尼西亚)的更直接更经济的海上贸易路线。
以当时技术条件,从事这样的远洋航行是拿生命去冒险。事实上,哥伦布在第一次新大陆航行中就损失了旗舰“圣玛丽亚号”,而麦哲伦更是客死菲律宾,最终是由助手完成了环球航行。但哪怕再危险,也拦不住寻求海外财富的各路冒险家,遍布全球的航线终于将各大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历史也由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可与此相对比的是明朝郑和下西洋。1405年到1433年之间,郑和七次下西洋,时间早在哥伦布探险之前。但郑和是奉旨出行,而不是利润驱动,虽然盛极一时,却没有对后世产生什么重要影响。
又比如航海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造船技术的发展。大航海时代,使用的船只主要是帆船。工业革命后,蒸汽动力迅速被应用于船舶,最终取代了帆作为主要的动力来源。而现代的船舶一般使用柴油发动机或者涡轮机。现代的货轮,也从小型帆船发展为了超大型油轮和集装箱船,
同样可与之对比的是,那些奉行闭关锁国不鼓励国际贸易的地方,造船技术不进反退,比如清朝鸦片战争之前的造船技术就远不及清初或明朝。
其他的航海技术如导航技术、通讯技术、安全和救援技术等也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航海天文钟的发现。直到18世纪,航行中测量经度仍然是未能很好解决的大问题。为此,英国议会设立了“经度奖”,定下了最高达2万英镑的奖金(相当于现在数百万英镑)。一位名为约翰·哈里森的民间钟表匠,为了得到这笔奖金,潜心钻研了45年,于1759年完成了他第四个版本名为H4的航海天文钟,在两次大西洋横渡的航行中,它的精度远超过经度奖的要求。哈里森埋头苦干大半辈子的动力不是献身于崇高的科学事业,而是为了俗不可耐的目的——高额奖金。1773年他最终得到了应得的奖金。
又比如融资方式。国际贸易利润高,但风险很大,又需要极为雄厚的资金。航海家们空有技术和野心,没有资本支持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他们也不可能像哥伦布和麦哲伦那样,次次去找国王赞助。于是,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推行以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等方式进行募资,这十分有利于对航海经商一窍不通的陆上土豪如地主、教会和高利贷商人等参与,分享贸易利润,因此可以募集到大量资金。近现代的公司、股票和证券交易等由此而发展起来。
还有保险制度。我常常觉得,保险真是一种非常了不起的制度安排,深刻地影响了现代社会。保险的出现是因为航海贸易风险过高,如果不能适当地管控风险,海上贸易将是不可能的事。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市,如威尼斯和热那亚,就开始出现了较为复杂的保险合同。这些合同允许商人为他们的货物和船只购买保险,商人支付保费,如果货物或船只在途中损失,保险公司就会支付赔偿。在现代,保险早已成为了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也演变得极为复杂精细。而且保险业也从海上保险发展到更为广泛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深度介入我们的生活,并构成了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我特别想谈的是,国际商法这一整套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的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制度、文化、语言等各不相同,交易通常是不见面的非即时交易。仅就有形的动产货物贸易而言,就涉及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问题,风险转移问题,违约责任问题,支付问题,运输和保险问题,适用法律问题,争端解决问题,判决执行问题等十分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然后,惊人的事实发生了,这一系列看上去非常困难复杂的问题,在现代的国际贸易框架下,都得到了即使不完美但已算非常有效的解决,为每年数十万亿美元全球贸易额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仅以贸易支付为例就可以说明。
国际贸易在贸易支付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1. 买卖双方的保障。卖方不愿承担先发货的风险,而买方不愿承担先付款的风险;2. 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国际贸易占用资金量大,如果不能迅速周转,则买卖双方很容易陷入困境。
要照一般人的想法,要解决这些问题十分麻烦,甚至不可能。但国际贸易中首先发明了票据,汇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发货和付款义务,并以其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可流通性解决了融资问题。票据持有人可将票据贴现给银行获得资金,或背书转让在商业中流通。
后来又有了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等支付工具。跟单信用证简直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经典,居然能把买卖双方之外的开证行拉来作为主债务人,为出口商提供付款承诺。银行只要有钱赚,也愿意承担这种责任。于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摇身一变成了银行信用,由此取信于出口商,给国际货物贸易吃下了定心丸。
此外,国际贸易中,把提单规定为物权凭证,提单(而非货物)的转移意味着物权的转移,由此通过跟单汇票,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将买卖双方、银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连接在一起,形成了货物运输和单据流转两套流程,区别于国内贸易的单向流程,以此来解决交货和支付的问题。
这样复杂的法律制度,如果不是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要弄清楚都颇不容易,但商人们不但发明发展了这些制度,还玩得风生水起,其统一程度和适用范围远胜过了一般的国际法和国内法。
比如,世界各国不管哪个银行开立信用证,遵循的都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所用贸易术语,也基本都使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要注意,这些规则理论上只是国际惯例,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但在实践中却达到了极高的统一性。而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也就是说,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在这160多个国家得到执行,这是外国司法判决所望尘莫及的。
国际商法能够如此成功,绝不是因为千千万万的商人或者商会,多么大公无私,多么高风亮节,而只是因为国际贸易有钱赚,有大钱赚,因此他们致力于发明和推行有利于国际贸易,有利于实现利润的法律制度。
有心人可以对比一下没有利润目标只唱道德高调的那些领域,比如国际公法领域的发展状况。限于篇幅,就不展开了。
由以上分析可见,国际贸易不仅创造了天量财富,还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而且,所涉及的绝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方面——科学技术,保险金融,公司证券,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等——国际贸易还推动了各国在语言、文化和观念等方面的交流统一,并吸引或造就了各行各业高素质的人才,如航海家、企业家和制造商、投资家、银行家、各种法律专家、各种语言的翻译、各种外国通,等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随之迅速发展。
再重复一遍,国际贸易每年数十万亿美元的贸易额和日新月异的发展,都是利润驱动的。是追求营利的商业,不是无偿的援助或慈善。
国际贸易当然不是孤例,类似的例子俯拾皆是。比如互联网支付,前几年,微信扫码支付出现后,几乎是一夜之间就遍地开花,连校门口的三轮车和小吃摊都挂上了二维码,没过多久就取代了现金支付。这是因为有政策宣传要推广技术创新吗?当然不是。因为消费者倾向扫码而不愿带现金,为了赚钱,即使三轮车师傅目不识丁,也要秀一把二维码。还有快递物流、外卖、网约车、直播带货等领域的高速发展,不为别的,也只是因为利润,因为有钱赚,相应的,我们的生活因此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需求得到了满足。
理论和历史都反复告诉我们,利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大动力,然而,无论哪里,都有太多的人在反对利润,同时,却热切地期盼进步,期盼创新,期盼工作机会,期盼繁荣和富裕。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最终,这不过是现实版的叶公好龙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