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消息,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户籍在本省;
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