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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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体指什么?
答: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处于非公开状态,其状态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也不为其所属领域的专业人士普遍知悉且不能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要求绝对的保密,权利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对人不会导致商业秘密视为被公开。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还是其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律师建议
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时刻注意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例如可以采取签署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搭建保密制度等多种措施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公开。在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过程中,也应签订相应的保密条款,限制商业秘密被知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