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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实务丨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三)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具体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0 15:34     浏览:1313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三)03问: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具体指什么?答: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具有保密意愿的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以保持其非公开性。保密性的客观存在,可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但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只有保密意愿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产生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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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三)

03

问: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具体指什么?

     答: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具有保密意愿的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以保持其非公开性。保密性的客观存在,可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但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只有保密意愿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产生保密性,也就不能称为商业秘密;其次,保密性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律师建议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企业应针对拟保护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商业秘密内容、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及设备、涉密区域等多个方面搭建完善的保密体系,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限制访问等多种手段保障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此外,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应与商业秘密本身价值和特点相适应。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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