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安徽省宿州市XX县XX村人,1998年5月,张某申请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建造了一套260平的房屋,并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一家人一直在此居住。
2019年4月,市政府发布公告称,为了建造高铁站,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6月,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跟张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太低,张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两年多。
2021年12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突然发布公告,作废了张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张某认为自己的两证是合法申请所得,遂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作废公告。
开庭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解称,经国土资源局查证,张某的两证没有土地登记档案,怀疑是其非法取得。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张某两证作废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提供张某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通知张某的证据,就注销张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张某两证作废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撤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张某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作废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