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一些常见“霸王条款”,早该寿终正寝。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只有让法律的“牙齿”有力“咬合”,才能更快让“霸王条款”销声匿迹。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个别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会附有这样一句格式条款的话,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惩处并公布了一起类似违法案例,涉事美容公司被罚款5000元。(5月22日澎湃新闻)
涉事美容公司宣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被罚,一点都不冤。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的规定。否则,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实质就是商家在对话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即商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显而易见,“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一种非常典型的、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霸王条款”。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商家在相关通知、告示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情况。一些商家热衷抓住“最终解释权”不放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不懂法,无意为之,自认为加上这句话比较“保险”;二是使套路,故意为之,让被引诱、误导、欺骗的消费者有苦说不出。不管哪种情况,都属违法行为。
毋庸讳言,医疗美容领域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去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该协会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其中就包括单方面规定美容院对签订的合同有唯一解释权。医疗美容领域屡现“霸王条款”,很难说企业不懂法,更像故意套路消费者。
商家单方面宣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因此是无效的。对于解释权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说到底,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充值卡到期余额不退”“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一些常见“霸王条款”,早该寿终正寝。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只有让法律的“牙齿”有力“咬合”,才能更快让“霸王条款”销声匿迹。
值得一提的是,秦皇岛这家美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是源于消费者举报,而是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属于监管部门主动出击。根治“霸王条款”,尤需监管部门主动作为、依法查处,并强化以案说法,给有关企业和行业常敲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