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23〕003007号
山西联信广业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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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阳泉市盂县牛村镇前元吉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鹏
2023年2月23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3〕00300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3年4月11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固废污染类G—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前,请到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后进行缴费程序。
地址:城区北胜巷2号
邮政编码:045000
联系人:王坤
联系电话:203221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