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铭认为在IT代工领域比亚迪的规模不到富士康的1/10,甚至认为比亚迪连“山寨”都不如,“山寨顶多只是抄袭,学你的外观。但比亚迪不只是抄袭而是偷窃。他派商业间谍,偷窃我们的资料,然后湮灭证据。”郭台铭不断强调:“对于偷窃的公司,我绝不把他当对手。”
郭台铭甚至质问巴菲特:“我想请问巴菲特敢不敢开比亚迪的电动、汽油双模车子亲自上下班吗?”“为何投资偷窃富士康商业机密的比亚迪?”
富士康是全球3C( Computers 、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 Consumer products )代工领域规模最大、成长最快、评价最高的国际集团,集团旗下公司不仅在亚洲及欧洲的证交所挂牌交易,而且囊括了捷克前三大出口商、大中华地区最大出口商、《福布斯》和《财富》全球500大企业以及全球3C代工服务领域龙头等头衔。
富士康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美洲、欧洲和日本等地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988年,富士康开始投资于中国大陆,在华南、华东、华北等地创建了八大科技工业园区。自1991年至今,集团年均营业收入保持5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相对于富士康年收入上百亿美元的庞大规模,年收入不过129亿元人民币的比亚迪实力肯定显得太过弱小了。但是,也就是比亚迪却让代工皇帝郭台铭很是头疼。
郭台铭与王传福间的对决,是江湖大佬与后起之秀间的对决。争夺手机代工业务二人势成水火,"富比之争"一波三折,扣人心弦。鹿死谁手,其未可知。
2007年3月比亚迪发布公告,宣称正在筹备将手机代工业务分拆上市。这时候郭台铭出手了。他要终结比亚迪的高速发展。于是一场被媒体称为"富比之争"的两家制造业巨头的龙虎争霸,正式上演。
2007年6月12日,郭台铭的富士康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比亚迪在知情情况下,使用来自富士康的机密业务资料,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令公司损失了价值51.3亿元的合同。他们指出,比亚迪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保密资料,交出因使用该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并赔偿富士康的损失。
在听证会上,富士康方面披露,2002年11月27日,为了洽谈合作项目,富士康集团大陆总部邀请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一行参观考察了富士康公司的手机工厂生产线,后来因故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同年,比亚迪着手建立第三事业部,开始代理加工手机零部件产品。
然而从2003年年初开始,比亚迪不断以各种手段利诱富士康的员工离职,跳槽到比亚迪工作,至今跳槽的人数已多达400余人,其中包括富士康花费几十万元派往欧洲培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富士康还不断发现比亚迪的技术人员向富士康内部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利诱他们跳槽到比亚迪工作,并承诺跳槽者均可获得优厚待遇。
富士康在诉讼状中强调,比亚迪的手机业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十分不正常,而这个增长过程与富士康商业秘密文件(即系统文件)大量的流失,大量的员工跳槽,在时间上是相互吻合的。
而据中国台湾一家媒体透露,富士康之所以要控告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直接原因就是比亚迪挖走了富士康在日本的研发高级主管,并连带了一项关键技术,这是一种将任何金属粉末提高精度和密度的冶金提炼合成技术,不但能提高产量、降低损耗、防腐化和延长使用期限,而且还能降低成本。
富士康一位高层人士表示,公司之间的挖角原本无可厚非,但这次非同小可,因为比亚迪的挖角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据该人士透露,比亚迪已经多次从富士康挖角,甚至成立了挖角办公室。
应该说富士康的某些指责也是实情。2003年,比亚迪进军手机代工业务,一时之间,人才供应不上,无奈之下只能从其他公司挖人。比亚迪从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高管转投比亚迪,到2008年据说一共有400名富士康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被挖到了比亚迪。
郭台铭对此真是无比愤怒,认为比亚迪作为一个靠手机电池起家的公司,几年时间迅速崛起,业务已覆盖了手机电池、液晶屏、键盘等除手机芯片之外几乎所有的手机零部件。仅2007年上半年,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就占比亚迪业绩的37%。显然比亚迪手机业务如此快速发展,与它不断从富士康挖人直接相关。
富士康实在是忍无可忍,于是对比亚迪提起诉讼。当然这其实并不是富士康第一次起诉比亚迪,在这次起诉之前,富士康对比亚迪有过一次起诉。
2006年8月31日,富士康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原富士康离职员工索赔7000万。被诉的这两名离职员工名为柳某某、司某某,是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两人于2006年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起诉这两名员工以及比亚迪公司,向上述被告索赔金额高达7000万元,要求法院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富士康继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后爆出的另一起天价索赔案。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鸿富锦公司起诉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
起诉比亚迪后第二天,富士康经过考虑将索赔金额从7000万降至500万。几天后公安机关释放了柳某某的内弟。柳某某的内弟在富士康工作,由于受到柳某某跳槽的影响,之前被富士康以泄漏公司机密为由扣押并交送公安机关。
这个案子断断续续审了一年,一直没有结果。到2007年6月,为了阻挡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的步伐,富士康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比亚迪在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来自富士康的机密业务资料,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令公司损失了价值51.3亿元的合同。
2007年10月5日,为了加速中国香港诉讼案裁决,富士康在撤销了中国香港的诉讼后的第四天再次以相同的理由递交诉状,并请求法院支持其650.7万元的赔偿要求。它减缓了比亚迪意欲在中国香港的上市进程,被认为严重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11月2日,正在积极准备将手机零部件等电子业务分拆独立上市的比亚迪向法院申请搁置有关诉讼,此举随即遭到富士康方面的强烈反对。
面对富士康的凶猛阻击,为了给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保驾护航",比亚迪对外承诺,凡属比亚迪因诉讼"产生、导致或有关的所有负债、亏损、损害赔偿、成本及费用(如有),本公司拟向比亚迪国际及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补偿保证",同时此保证"只会于比亚迪国际上市后生效"。
2007年11月7日,深圳中院受理富士康、比亚迪的案子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虽然还未能给出任何说法,但随着富士康接连在中国香港提起诉讼,深圳中院的案子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北京为"富士康诉比亚迪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对象为柳某某、司某某等人在比亚迪办公电脑硬盘中的资料。
对于这套系统文件,双方各执一词。富士康称这套系统文件属于自己,被比亚迪盗取;比亚迪则称自己的文件是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这套系统文件是否属于公知就成了鉴定的核心内容。
据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于某某事后透露,这是国内唯一一个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却由最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案子。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台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代表悉数到场。
随着比亚迪电子上市日期的临近,双方也打起了"口水战"。2007年12月7日,由比亚迪电子公开招股,招股价介于每股10.75-14港元。王传福在前一天出席视频会议与中国香港媒体会面时指出,"富士康对比亚迪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纯属无中生有",同时重申"是竞争对手太惧我们的增长所产生的行为……我非常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王传福不怕富士康,几年前日本三洋、索尼分别起诉比亚迪,最后依然不能动比亚迪一丝一毫。
对于王传福的言论,富士康在第一时间重磅回击。富士康方面反驳道:
首先,富士康指出,深圳中院在比亚迪公司的办公地点查扣了柳某某和司某某(二人原本为富士康高级管理人员)在比亚迪办公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容,发现该硬盘中包括写有富士康文头的 WORD 版文件,有的文件上面有富士康公司的标志、标识,下面还有富士康相关主管人的签字。有的信件文件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到富士康挖人"。而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判刑,确定无疑。比亚迪何故会说此案"无中生有"?
其次,比亚迪上市前曾承诺,凡属比亚迪因诉讼"产生、导致或有关的所有负债、亏损、损害赔偿、成本及费用(如有),本公司拟向比亚迪国际及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等提供补偿保证"。如果已有足够的信心打赢此官司,又为何要求股东大会做此承诺?
再次,高盛曾发布通报称,富士康对比亚迪提出50亿元的巨额赔偿金,而比亚迪却没有为此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作任何财务预提。诚信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利益最基本的原则,而对于那些为比亚迪即将上市做出奉献的股东及对此内幕毫不知情的投资人,谁来为他们可能遭受巨大风险承担责任?比亚迪诚信何在?
因此,富士康强烈呼吁,诚信是企业立业之本,希望比亚迪不要为了上市而恶意隐瞒鉴定结果,以免误导投资大众。
虽然富士康全力阻击,但是2007年12月20日比亚迪电子还是成功在中国香港上市。而富比之争并没有因为比亚迪电子上市而停止。
2008年1月10日,在经过两个月前的司法鉴定后,"富比案"有了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委派的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富士康诉比亚迪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案"的官方鉴定报告出炉。该鉴定报告认为,比亚迪使用的为数不少的文件与富士康非公开文件记载的言息整体构成相同。比亚迪在诉讼中提供的文件中超过60%带有非公知言息;被查获硬盘载有100多份属于富士康的文件,其中超过55%带有非知信息。硬盘中发现比亚迪正在使用的两份文件,与其中一份原告在支查获硬盘中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
对此,比亚迪方面驳诉认为,鉴定报告及相关附录的大部分乃富士康单方面呈交的,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此外,对有关资料机密性质的断定,也不能作为判断比亚迪是否侵权的依据。
2008年2月26日,"富比案"再次在深圳中院低调开庭。当日焦点集中在对一个多月前,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上。比亚迪方面认为这个鉴定结果不公正。比亚迪方面称,深圳中院送交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电脑硬盘,所涉及的文件数目以及之前发布的官方鉴定报告所述文件数目比移送北京检测时多出17份。
因此比亚迪法律顾问对硬盘中资料的真实性和是否能作为证据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块作为富士康指认比亚迪窃取其商业机密的重要证据之一的比亚迪硬盘,其数据很可能被篡改。以此为由比亚迪申请核查,案件审理也随之陷人僵局。
面对富士康的全力阻击,在瑞银与比亚迪的共同努力下,比亚迪电子分拆上市虽然没有预先设想的那么辉煌,最后还是成功了。这让郭台铭有些沮丧。于是富士康谋求把"富比之争"扩大化。
2008年3月14日,富士康发布公告,称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发现,2007年11月进行司法鉴定的案子可能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富士康公司撤销此前对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同时将此案件在深圳法院申请刑事诉讼。富士康的发言人指出,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比亚迪对富士康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因此基于上述认识,富士康公司再进行民事诉讼有些不妥,所以公司于近日进行了新的上诉。
富士康要把告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由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诉讼。富士康在公告中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审查现有证据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遂依法对比亚迪涉嫌进行单位刑事犯罪活动立案侦查。公告中同时说,作为直接负责人的比亚迪董事及其他职员可能因比亚迪的任何单位刑事犯罪活动而受到惩处,而王传福被拘押的可能性最大。
正好这段时间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正在美国进行商务会谈,据说深圳警方已经对他下了最后通牒,要求王传福在4月1日前回国,以便随时接受警方的问讯。富士康方面的人士甚至分析认为,假如王传福在警方限定日期内没有归国,深圳警方则很有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将王传福引渡归国,而到了那时,比亚迪集团及王传福的命运恐怕就无法自己掌握了。
最后,不幸让富士康言中。2008年3月21日,比亚迪的副总裁、创始人之一的夏佐全被深圳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这一突发事件,把本来波澜不惊的富比之争,引向了扣人心弦的地步。富士康方面大为振奋,认为是富士康公司反败为胜的好机会。
这真是一个惊天大新闻,严重程度仅次于半年多以后发生的国美董事长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逮捕的事件。夏佐全的被拘捕,让比亚迪非常难堪,幸好这个消息当时并没有公开,暂未对比亚迪造成任何影响。而且四天之后,夏佐全就被释放。
由于担心这件事还有可能闹大,比亚迪公司果断进行了处理。4月7日比亚迪发布公告称,比亚迪公司副总裁夏佐全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已于2007年12月15日辞任。他的辞呈于2008年3月20日获批准,并从3月20日起由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显然比亚迪想要暂时先疏远夏佐全与公司的关系,以防之后让他人找到口实。
但是夏佐全被拘捕的消息是掩盖不住的。2008年4月10日晚间富士康发布公告,得意洋洋地宣布,比亚迪公司副总裁、创始人之一的夏佐全已被深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时,富士康公布了另一与侵权案相关案件的进展。公安局对涉及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案件的前比亚迪员工柳某某和司某某分别进行调查。两名前富士康全资附属公司富泰宏的雇员离职后,均获得比亚迪聘用并任职高管。基于公安局调查结果,柳某某和司某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
深圳宝安法院发现,柳某某通过指示鸿富锦精密工业前雇员后受聘于比亚迪的张某某,自富泰宏另一名前雇员王某某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数份文档,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司某某也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档案,用于比亚迪同类档案的编撰制定。
深圳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柳某某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参考了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从柳某某在比亚迪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档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2008年3月31日,柳某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3月24日,司某某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但比亚迪方面认为,夏佐全于2008年3月21-24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已于2008年3月24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按照有关中国刑事程序法律,一名人士在中国被公安局正式逮捕前,会被拘留调查,而该人士只会在被正式逮捕后始会被中国检察院起诉。此外,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定罪的柳某某及司少青为公司前雇员。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已于其被定罪前终止,且彼等任职本公司期间均非高级管理层成员。彼等是个人被定罪,故集团无需因其被定罪而负责。比亚迪董事相信,集团整体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不会因任何上述事件而受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比亚迪方面辩护说,夏佐全任职比亚迪执行董事及副总裁期间,负责法律及审查部门、电脑中心工作,监管集团一般营运,但从未参与日常业务运作、生产及销售分部及研发部门的工作。
至2008年12月日晚间,中国香港上市的比亚迪发布公告,披露了富比案半年来的新进展。比亚迪公布的进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原文如下: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公安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本公司的刑事调查。为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赵某某、陈某及刘某某,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和收受贿赂,已经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原比亚迪员工张某某,涉嫌非法接受富士康贿赂,为富士康非法窃取本公司保密文件,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由检察机关控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夏佐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据此,公安机关基于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终止了对夏先生的所有调查。
比亚迪公布的三条新进展使得整个比案出现了逆转。比亚迪称得上是绝地反击。此前,比亚迪一直是案件的被告,从双方长达两年半的历次交锋来看,比亚迪几乎总是处于被动防守的局面。这一次终于"反咬一口",给了富士康一个下马威。
在整个富比案中,公安机关从比亚迪公司查封的一些电脑内资料是否构成证据成为了关键,双方对此有不同看法。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2008年1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鉴定。正是由于这一次鉴定,使得整个案件的进展急速突然朝向不利比亚迪的方向发展。
而比亚迪就是在这里找到了突破口。揭发出为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赵某某、陈某某及刘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和收受贿赂,而行贿的显然就是富士康公司了。
如此一来,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相关部门对比亚迪的调查几乎一笔勾销,包括撤销对比亚迪公司的刑事调查,终止对夏佐全的所有调查。到此时,这个被称为"中国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富比之争,看来离结案不远了。
王传福再一次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