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太原市进一步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时间表:9月30日前依法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一半以上,年底基本完成取缔工作。按照要求,我市将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涉及行业众多
“小散乱污”企业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散”是指没有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乱”是指未批先建、未纳入规划、无序发展起来的企业集群;“污”是指未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方案》明确,以下企业都将列入此次整治的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初步摸排出984家
今年4月,太原市初步摸排出“小散乱污”企业共计984家,涉及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废塑料加工、石灰窑、砖瓦窑、小洗煤等10余个行业。太原市已对“小散乱污企业”建立了台账并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至4月底,太原市已关停取缔相关企业118家,正在实施关停556家;已完成整治规范8家,正在实施整治302家。
太原市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现有清单进行再核实,再补充,切实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要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账,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要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各部门将展开密切合作
除了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我市将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严重超标、治理无望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质监手续,凡涉及无质监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5月31日起,对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严防死灰复燃
依照《方案》,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整治取缔工作核查情况和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督导核查整治取缔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地区和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未列入本次整治台账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太原市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全和完善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