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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1 14:39     来源:阳泉日报    浏览:20611    
核心提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件典型意义:此次集中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山西省知名品牌汾酒和山西老陈醋的案件五件,涉及侵犯冬奥特殊标志的案件三件,涉及假冒国内知名电器品牌和外资化妆品品牌各一件。这些案件的查办,是山西省近年来查办的众多侵权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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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

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典型意义:此次集中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山西省知名品牌汾酒和山西老陈醋的案件五件,涉及侵犯冬奥特殊标志的案件三件,涉及假冒国内知名电器品牌和外资化妆品品牌各一件。这些案件的查办,是山西省近年来查办的众多侵权假冒案件中的典型代表。特别是对于假冒山西省知名品牌汾酒、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商标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体现了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及特殊标识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不仅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打击违法行为,查扣大量假冒涉案物品,也是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一:

阳泉市郊区苇泊村亨利来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7月20日,阳泉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阳泉市郊区某商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2度”玻璃汾酒、“53度”玻璃汾酒、“45度”防伪老白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42度”巴拿马(20)汾酒,5种类型共计5批次197瓶汾酒提供不出酒类进货票,涉嫌商标侵权,经权利人现场鉴定,证明该店上述销售的汾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交城县闫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0日,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局部门线索移交函,对当事人闫某物流邮寄的11箱汾酒进行执法检查。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三:

临汾市浮山县某烟酒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13日,临汾市浮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浮山县某烟酒门市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北侧里间库房存有批号为20200103541的老白汾酒(10)45°475ml 2盒,批号为20190619132的玻汾48°475ml 8瓶,涉嫌侵权假冒,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浮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553元。

案例四:

孝义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孝义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孝义市某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孝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五:

晋中市寿阳县某食醋加工坊生产销售侵犯“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食醋案

2022年6月21日,晋中市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寿阳县某食醋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小作坊成品库查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食醋37箱。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侵犯“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食醋50箱,截至案发已销售13箱,违法所得520元,剩余37箱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食醋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六:

临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玩具案

2022年3月5日,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临汾市襄汾县临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加工制作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毛绒玩具,当事人提供不出经营该冰墩墩毛绒玩具商品的授权许可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

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七:

汾阳市山西凯特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冰墩墩”“雪容融”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案

2022年8月4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案件交办通知,称山西凯特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冰墩墩”“雪容融”商标。经查,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冰墩墩”“雪容融”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9月16日申请在先的第41042861号、第41042863号的“冰墩墩”商标以及第41042771号、41042773号的“雪容融”商标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200元。

案例八:

山西博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2月23日,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山西博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在晋城市融媒体中心(另案处理)的《太行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谁还没有‘冰墩墩’”的“兰泽花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字样和图标,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上述宣传广告由当事人(山西博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策划起草,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的标志“冰墩墩(第A000020号)”和“冰墩墩”图片(第A000021号)发布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

山西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2年6月13日,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光化路泰瑞城小区使用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涉嫌违法假冒德力西商标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上述德力西“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是由山西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该公司无法提供销售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也无法说明提供者。经权利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自动转换开关电器”非其生产或授权的厂家生产,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十:

朔州市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17日,朔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举报对潘某在朔城区怡卿苑南门一化妆品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迪奥、雅诗兰黛、科颜氏等进口品牌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化妆品,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产品由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进,经权利人鉴定迪奥、雅诗兰黛、科颜氏等3个品牌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7557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2023年2月10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对查处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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