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2日,“引智山西”公益讲座《和晋商》第二期在山西省太原市隆重召开,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贺芳为现场60余位晋商分享了“企业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话题的精彩分享。
中国晋商俱乐部秘书处整理了讲座中相关知识点,将分篇幅和大家介绍。
《和晋商》第二期摘录整理(一)
企业面临的风险“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和晋商》第二期现场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贿罪】(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亲近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务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的主观因素是以直接故意的心态、特定的目的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介绍行贿罪
介绍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上为故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务的行为。
1、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二)项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
2、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三)项的规定,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包括两类:一是国际公务员,也称国际职员,是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其职位高低、任职年限等均不影响其国际公务员的身份特质;二是经国际公共组织授权的人。这类人员不是国际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其受国际公共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因此被视为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贺芳律师小结】
在当前法律环境逐步完善下,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有力的工具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逐渐改变办事处处找熟人的观念,不要再冒着犯罪的风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样,不但害了对方,还苦了自己,实在得不偿失。
随着目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力,企业家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依法办事受到无故阻碍和推诿,完全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的手段,将相关政府部门告上法庭,而不是采取私下送礼、行贿等犯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