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阳泉银监分局发布阳银监罚决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支行未按规定上报风险事件的行为罚款10万元。
处罚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俊明。“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栏显示,未按规定上报风险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阳泉银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
4月25日,阳泉银监分局发布阳银监罚决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支行未按规定上报风险事件的行为罚款10万元。
处罚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俊明。“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栏显示,未按规定上报风险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阳泉银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