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钢的归属权于4月初被中信“截和”后,关于南钢股权的“争夺战”再度陷入僵局。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在复星按照当时与沙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中约定的,将沙钢的“诚意金”和利息归还沙钢15天后,沙钢仍拒绝配合复星解除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南钢”)49%的股权质押,并要求继续执行双方已经终止的《股权转让协议》。
知情人士透露,沙钢并未放弃南京南钢的股权之争,近期或将诉诸司法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南钢集团引入中信战投进而行使优先权是否合法、中信增资南钢集团是否构成沙钢与复星交易的“第三方”、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是否符合“同等条件”要求等核心问题。
南钢交易陷入僵局
南钢股权“争夺战”的僵局始于4月初,南京南钢二股东南钢集团向复星回函,决定行使南京南钢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与复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复星也表示与沙钢之间的交易协议终止。
“在这次交易中,南钢集团一直未曾表示过放弃优先权,并积极邀请多家战投洽谈合作方案,对此沙钢也一直知晓。”接近交易的人士对记者透露,正因为此,在沙钢与复星签署的交易文件中,才会有沙钢退出交易时,复星需承担年化利率8%利息的约定。
去年10月14日,复星与沙钢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以不超过160亿元的价格,向沙钢转让南京南钢60%股权,沙钢支付给复星80亿元诚意金,复星将持有的49%南京南钢股权质押给沙钢。双方约定,若交易最终未能达成,复星需退还沙钢80亿元诚意金,并支付年化利率8%的利息。
上述接近交易的人士透露,在复星与沙钢今年3月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也明确了若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可以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对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后的处理机制作了专门约定,且明确要求复星在收到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诚意金和利息退还给沙钢,沙钢则应在足额收到前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依约配合复星完成49%南京南钢股权的解质押登记。
据记者了解,4月3日,复星在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然而截至目前,沙钢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仍拒绝配合解除质押,并否认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解除,要求复星继续履行协议完成60%股权的变更。由此,整个交易陷入僵局。
沙钢为何拒绝终止协议
沙钢拒绝终止协议的原因,包括对南钢集团通过引入中信来行使优先权,是否构成“第三方”的违约可能。
一位接近沙钢的人士透露,沙钢内部认为,在引入中信增资后,南钢集团作为南京南钢小股东虽然名字没变,但实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实际控制人变化,表面看是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实际是第三方借小股东之名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已构成复星与沙钢协议中的“第三方”。
对此,复星方面认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南钢章程均未限制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所需资金的来源,更没有限制南钢集团的股权架构、公司治理安排。换言之,南钢集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融资属于南钢集团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收购款项来源只要合法即可,并不对其优先购买权产生影响。
此外,沙钢方面还对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的前提,即与沙钢开出“同等条件”提出较大质疑,包括:与沙钢支付80亿元诚意金相比,南钢集团的预付款要晚了6个月;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条件和沙钢的诚意金支付条件也不同,沙钢将诚意金直接支付至复星账户,复星可以自由取用,这也缓解了复星彼时的资金压力,而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给的是复星监管账户,其有权监管该等款项的用途,这并非严格意义的同等条件。
记者查阅《公司法》发现对于“同等条件”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对“同等条件”的含义进行了释明:即“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一位接近南钢集团的人士则对记者指出,南钢集团认为其行使优先权满足了复星与沙钢之间的“同等条件”,增资事项是南钢集团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和融资安排,不影响“同等条件”的满足,如果机械地理解“同等条件”就是“同样条件”,进而抬高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门槛,对于南钢集团也有失公平,而如复星拒绝南钢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行权,则将导致复星违反法律规定,进一步造成此次交易重大不确定性,还有可能被要求赔偿南钢集团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