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或者投资建议: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6号文),提出重点防范十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同业业务风险、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对债市而言,重点关注以下六方面内容:第一,关于信用风险。提出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
近期山东民企之间的互保引发市场关注,且市场担忧此状况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目前银监会已经意识到当前风险,银监会提出的诸多措施有助于遏制风险发酵和蔓延。
第二,关于流动性风险。6号文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
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
但是这属于定性的描述,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同业存单占负债的比例上限,后期静待同业存单监管政策的出台。
同时提到加强应急管理,运用“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满足流动性需求,这表明因为监管发生大的流动性冲击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关于债券投资。6号文提出,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纳入统一授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资纳入统一监测范围。
总体而言,银行无论是自己直接投的、通过委外、还是购买大集合资管产品等形式投资的债券将都统一纳入监测范围,实际上对银行各类债券投资实行穿透式管理,这将进一步利空低等级信用债。
6号文提出: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这仍属于定性的规定,对于委外投资限额以及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仍没有具体数据限制,后期要关注是否有统一数据要求。整体上部分银行委外合作机构集中度过高的情况有影响。对于杠杆比例,银监会并没有规定各类私募产品的杠杆比例上限,按照一行三会的指导意见征求稿,私募类产品统一上限为200%,预计对于各种隐性代持行为将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