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所辖奇台支公司连下十张罚单。据了解,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多次编制虚假材料承保并理赔,累计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万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1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新疆保监局2017年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人保财险独揽。针对人保财险以上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依法对昌吉分公司、奇台支公司分别罚款50万元,并暂停昌吉分公司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二年,暂停奇台支公司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同时,新疆保监局还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8名管理人员警告并罚款,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昌吉分公司被罚50万元 种植险新业务被停2年
《新保监罚〔2017〕1号》显示,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对所辖奇台支公司相关农险业务核保核赔时,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分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二年的行政处罚。
昌吉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魏玉平被罚十万元
对于上述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在其下发的《新保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魏玉平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魏玉平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昌吉分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凯被罚十万元
新疆保监局在其下发的《新保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王凯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总经理,对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凯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分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理赔中心主任冯翔被罚十万元
根据《新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中,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理赔中心主任冯翔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冯翔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时任昌吉分公司农险事业部经理段吉文被罚十万元
对于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新疆保监局还表示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分公司副调研员、农险事业部经理段吉文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段吉文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奇台支公司被罚50万元 种植险新业务被停3年
对于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新疆保监局在《新保监罚〔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该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的行政处罚。
时任奇台支公司经理伊晓被罚十万元
对于前述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表示,伊晓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伊晓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奇台支公司经理马建斌被罚十万元
根据《新保监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建斌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时任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胡岩旭被罚十万元
《新保监罚〔2017〕9号》显示,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胡岩旭作为时任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胡岩旭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奇台支公司刘成新被罚五万元
根据《新保监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成新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刘成新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