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小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7月,小店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发现涉案人员马某某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王某某等人身体存在大面积文身。经过详细了解调查,年仅13岁的王某某在两手臂、手背、大小腿部、后背处均有大面积文身,其第一次文身时刚满10周岁。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文身属于有创行为,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通过对近几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太原市小店区某文身店、迎泽区某文身店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就在同年6月,《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出台,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更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小店区检察院对小店区及迎泽区的两家文身店进行立案审查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调取文身店相关证照及经营者信息、走访询问王某某等20余名涉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文身图案进行拍照取证、调取未成年人文身支付凭证、搜集公务员录用体检及军人入伍体检相关规定等大量调查取证后,小店区检察院就两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分别向小店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3月,小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两起案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小店区某文身店、迎泽区某文身店及文身店经营者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庭审结束后,两名文身店经营者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表示歉意,并承诺今后会更加注重承担社会责任。
来源 | 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