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11日)获悉,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
(总台央视记者 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