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经北京K公司的工作人员Z某以K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招聘后,H先生被Z某安排到K公司承包的位于湖北省恩施市的甲工程项目现场担任资料员。
H先生开始工作后,K公司迟迟未与H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Z某的安排下,甲工程的分包方代K公司向H先生逐月发放了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中旬的工资。
2022年8月中旬,甲工程的工作完成后,恰逢疫情防控需要,H先生被Z某安排居家办公,远程协助Z某编写资料。2022年9月中旬,Z某安排H先生到K公司承包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的乙工程项目现场担任资料员。
2022年10月底,因未收到2022年8月中旬至2022年10月底的工资且找Z某索要工资未果,H先生打电话向Z某提出了离职,并离开了乙工程项目现场。
2022年11月底,H先生找到王康律师,委托王康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王康律师仔细梳理案情,指导H先生收集整理证据,代H先生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K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K公司向H先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共9万余元等仲裁请求。
2023年4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庭上,面对王康律师代H先生提交的充足的证据,K公司的代理人仍满口否认,不同意H先生的仲裁请求。
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K公司意识到H先生的主张均有事实依据且证据充足,决定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由K公司一次性向H先生支付6.6万元。
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在尽可能避免H先生诉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了H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康律师的代理过程及代理结果均得到H先生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