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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首次提出:收回消亡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发布时间:2023-04-10 11:34     浏览:374    
核心提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规章出台。2023年1月29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月17日唐仁健部长签署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号令公布了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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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规章出台。2023年1月29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月17日唐仁健部长签署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号令公布了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

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种情形。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的五种情形,一是承包方消亡的,二是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四是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五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地种植晚熟柑桔

“消亡户”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理。该办法明确的五种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形中,首次提出“消亡户”承包合同的终止问题,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提供了指针。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展农村改革中,农村土地户户承包人人分田,可谓农户家庭承包,就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来承包,不是个人承包。农户家庭只要还有一个人,承包方就存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地不收回不调整。

办法中的“承包方消亡”,简称“消亡户”,消亡户谁都不愿意看到,但是现实中又确实存在。农户家庭消亡了,承包方没有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然终止,发包方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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