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李江针对居住采光权的侵害问题,提出制定相应赔偿办法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围绕人民群众诉求,组织召开了“采光权纠纷”实务研讨会,并将此次研讨会成果整理成文,为今后形成专门性地方性规定提出了有效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是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取证难、判定难、赔偿难的问题。
在去年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李江针对居住采光权的侵害问题,提出制定相应赔偿办法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为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妥善审理好事关民生的诉讼纠纷,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中院党组决定,2016年12月16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采光权纠纷”实务研讨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许恩文主持。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汪渊智等民法专家,市人大代表李江以及律师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及各民事法官参加研讨会。
李江代表指出,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度的加快,在新城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居民采光权纠纷频发,甚至影响到消防、通风、卫生、健康、精神等多方面。当前法律虽然从排除妨害和侵权赔偿两方面规定了予以权益保障,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缺乏明确法律条文和赔偿标准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合法采光权益难以维护。这正是李江代表提出该建议的现实背景。
汪渊智教授从法理角度对该问题进行释义。他强调,采光权有别于日照权,但又时有重叠,二者互有区分又紧密联系,采光权是一种利益,不是权利,不能从权利救济角度考量。他指出,在现行制度下,采光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产生的权益,因此前提是必须是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小产权房产生的“采光权”是非法利益,则不予保护。
汪渊智教授指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要有一个最低标准,从实际操作层面考虑,救济途径以损害赔偿为主,其中对受害人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也应予考虑,赔偿的办法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房价、损害程度等具体损失来确定。总体来说,解决此类纠纷重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规定,实现有法可依。
参加研讨会的其他学者、律师、法官结合各自的工作实践和法律认知畅所欲言。大家指出,当前采光权纠纷存在多,但形成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主要由于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取证难、执行难、法律依据少等限制,导致实际诉讼困难重重。解决此类纠纷重在尽快立法,并协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对房屋拆建科学规划管理,严格审批把关,做到事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
许恩文对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律师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尽快将此次研讨会成果整理成文,并为今后形成专门性地方性规定提出有效建议,切实指导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据悉,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办人大代表建议5件,该院党组进行专题研究,责成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经调研论证,一对一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这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监督指导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