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轩然大波的不过是一份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所做的裁定书,并非终审判决。
2月6日,一则关于深圳法院判决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的消息在网络传播,看起来,法院一纸“判决”似乎让姚老板白忙活一场,但消息一出,一位深圳法律界人士却“蒙了”:“案子判了,我怎么不知道?”
其实,这一次,部分媒体扎扎实实闹了一次“乌龙”,引起轩然大波的不过是一份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所做的裁定书,并非终审判决。
当日有媒体消息称,“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市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市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根据经济观察网所获得的法律文书内容,消息中所称“终审裁定”与本案判决结果无涉。在法院审判程序中,“裁定”一词往往用于程序性问题,以区别于解决实体法律纠纷的“判决”,“管辖权异议”即是其中一种。而本案中,媒体引证的这则裁定书只是驳回钜盛华等所做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在此之前,万科工会以宝能系增持万科损害股东权益为由将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告上法庭,宝能系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大”,因此质疑初审法院的审理“资格”。换句话说,宝能认为,我的增持算不算数,你说的不算……
在初审法院罗湖区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宝能系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之后,宝能方面依旧不甘心,遂选择就管辖权异议向深圳市中院上诉,这才有了6日引起轩然大波的这份裁定书。根据文书内容,深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所提出的“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提出,其裁定程序前置于案件核心争议问题的审理,也即,在这份裁定作出之时(2016年9月20日),本案事实性问题尚未进入实际审理程序。
也就是说,折腾了一大圈,姚老板这回栽没栽,话语权还是在罗湖区法院手里,在案件最终判决出现之前,一切只是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