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自4月23日起,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有效期5年。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太原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太原市市区(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有限公司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
—— 施行要求 ——
· 要求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划定各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市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市场监督、能源、交警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燃管理工作,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在禁燃区域内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供热、供电、供气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服务保障工作。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