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部委再次下发公积金使用新规,异地购房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今日,记者从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帮助本地缴存职工圆住房梦,太原2009年起已实行异地贷款政策。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该规定自10月8日起执行。
记者采访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获悉,太原已于2009年起实行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在山西省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太原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手续的,都可以直接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新规定要求,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因此,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