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长治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长治市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就长治市2022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进行了分析,并公布了长治市2022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长治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用心服务消费者,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维权机制,化解消费纠纷、加强环境治理,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取得了新成效。一是健全消费维权机制。建立了市市场监管牵头,公安、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治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2次。完善以全国12315平台为载体的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ODR平台入驻企业419家。二是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培育单位8家、市级示范单位282家、县级示范单位846家,打造“文明诚信、放心消费”示范商圈、示范街区、示范集市、示范小镇、示范景点12个。全市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实体店382户,退货数量8万余件,退货金额1680余万元,进一步增强了经营者的诚信度、消费环境的安全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三是改善消费维权效能。畅通12315热线、手机APP、ODR投诉平台多渠道受理,成立市、县、所三级联动投诉举报处理快速反应分队,打造长治特色的“一小时”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全年受理各类咨询4.63万件,办结率99.5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50万元。
长治市2022年
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长治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9日,长治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为线索,对长治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单位公众号“长治市某驾校”,在2021年11月5日20:00发布的“【某驾校】双11年终特价:两人拼团,最高立减500元!”和2022年4月17日发布的“【紧急通知】关于4月18日、19日约课、模拟及考试的调整”中均显示有“助您快速拿证”“快速拿证就选某驾校”“AI高科技模拟器集训合格率高达80%”“‘集训练车+自主约课’模式,让你高效快速拿证!”“快速拿车本就用考啦考啦”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2022年7月11日,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会议议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长治某公司转供电供水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11月24日,长治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为线索,对长治某公司转供电、供水环节违规收费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2021年4月期间,未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晋发改商品发〔2018〕223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389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612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187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261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537号),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潞州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9〕32号)《关于调整潞州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9〕33号)中的相关价格规定,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终端用户购电金额共计210834.59元,2019年-2021年4月期间,超政府定价多收取终端用户购水金额共计13245.45元,多收取的费用共计224080.04元。
当事人转供电、供水环节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39814.12元;2.罚款224080.04元,罚没款合计金额263894.16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涂料商品案
2022年3月1日,长治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与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捣毁位于潞州区堠北庄镇一处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涂料黑窝点。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生产加工设备4台,原料(石膏)700余袋,包装物7000余个,标有“新一代立邦”“多乐士通用型腻子”“”蓝天特级超白粘粉”等标识涂料200余桶(袋),相关经营凭证记录143本。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案涉及21个涂料种类,经向商标权利人协查,均为侵权假冒产品。由于非法销售金额达到325.6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4.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13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投诉单为线索,对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的纯亚麻籽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天猫店的网页确实有“一级冷榨、宝妈放心”和“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用语的宣传,而沁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宣传用语的依据,且该产品不符合婴幼儿使用标准。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5.襄垣县某烟酒专卖店商标侵权案
2022年1月18日,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襄垣县某烟酒专卖店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售的生产批号为“20210819521040”的酒品,品名:巴拿马20汾酒;数量:5箱(30瓶);规格:475ml/瓶,42%vol,经执法人员的现场鉴定,该批次酒品涉嫌假冒侵权,后由执法人员按强制措施程序对该批次酒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实,该批次酒品无相关购买票据,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号的酒品为假冒汾酒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的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6.长治市潞城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误导消费者的现场说明和演示案
2022年6月2日,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受理消费者举报对长治市潞城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两名店内工作人员现场通过幻灯片视频方式对若干名老年人进行讲解宣传有关对氢气的涉医学作用,现场提取当事人电脑内资料,包含有“氢气对癌细胞具有抑制作用”、“徐克成院士:氢分子可对大健康产生神奇的效果”、“钟南山院士:这些慢性病,早期干预、早发现、早治疗……”、“台湾脑波自律神经学会创会理事长王群光医师讲座中对H2氢气疗效的基本原理:氢气是最强效的抗炎药物、氢气抗发炎效果超越类固醇、氢气无任何副作用、氢气的重要性长期被忽略”等内容,另外在其名为“德氢康东方文化店健康群”内发布的“氢气可保胎”、“徐克成教授,患癌五四级脑胶质瘤吸氢后的变化太神奇”等宣传视频。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招揽消费者进行吸氢体验的方式,利用网络关于某些专家及电台的涉氢作用的讲座或讨论言论,以及某些网络中传播的关于氢气的虚假医疗宣传等内容,作为其氢氧机所产生的氢气作用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氢气具有医疗作用,以达到销售产品目的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某企业职工食堂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8月28日,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职工食堂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职工食堂在用库房内存放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26根,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保质期6个月;涪陵榨菜116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安琪复配油条膨松剂18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8.长治市城区某电动车经销部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8月,潞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转办单,投诉长治市城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车未按产品合格证上标配的电池配置,且事先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
经查实,2022年5月6日,消费者朱某在当事人处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型号:TDT2217Z ,进价1266元(不含电池),该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所标配的电池是“星恒锂电”,当事人给该车安装的电池是浙江超威石墨烯电池,该电池进价274元。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未征求消费者意见,擅自做主给消费者更换了电池,且石墨烯电池的进价低于锂电电池进价,但最终售价是按配置锂电电池的售价出售的,售价3000元,其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给予罚款1460元的行政处罚。
9.平顺县某小区物业收取水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3月16日,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消费者反映位于平顺县某小区物业水费收费标准高于市场价,要求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与供水有限公司签订有实行居民定额阶梯水价协议书,即按照每月用水量1200立方米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阶梯水价2.6元/立方、用水量1200立方米至2400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二阶梯水价3.6/立方、超出2400立方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三阶梯水价4.6元/立方(不含污水处理费)。而当事人在实际收取水费时,没有按照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收取水费,而是以每立方4元的价格收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属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业主多收价款7464.63元,并给予罚款7464.63元的行政处罚。
10.长治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2022年7月13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单,投诉人反映2022年7月5日通过淘宝平台在长治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花费7.8元购买示宽灯,现投诉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且没有获得3C认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从河间市署光灯具厂购进600只上述产品,进价1.5元/只。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40只,销售价7.8元/只,除去运费利润1.5元/只。该产品灯罩上印有3C标识,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属于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260只、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234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