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小亚反映她大学毕业后入职山西太原一家公司,因给客人倒茶水太满被公司开除。
小亚称她于2月23日入职公司,并进入试用期,3月9日下午开会期间,她给客人倒茶水过多,距杯口还有一至二厘米。小亚提供公司的一名主管录音显示,公司以其倒茶水太满为由,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工合同。她称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劳动报酬。10日,小亚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山西卓育云教育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该走啥程序走啥程序,他们并不了解详情。小亚表示她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将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今年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称,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18点半。18点33分自己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自己才下班。第二天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
王女士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问题,“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王女士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不需要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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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