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01
贩卖、运输毒品犯侯燕青,曾用名侯艳青
男,汉族,1982年5月29 日出生,山西省宁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 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 年 12月 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 年8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 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 年7月 16 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月5日,罪犯侯燕青纠集薛英权、司海波(同案犯,均已判刑)驾驶晋FYR228 东风日产轿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1月6日晚到达成都市。侯燕青取到毒品后安排薛英权、司海波驾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2488.2克,于1月7日由成都市返回山西省大同市出售。
1月8日16时许,薛英权、司海波按照侯燕青安排和提供的电话号码,在大同市东高速口附近将 500 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毕治国(同案犯,已判刑)。毕治国按照侯燕青的指使将500 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李伟(同案犯,已判刑),李伟于当天将该毒品交给郭凯 (同案犯,已死亡)后分销出售。当晚郭凯通过李伟、毕治国将毒资 10.63 万元交给司海波,司海波按照侯燕青的指使又将 283 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毕治国。1月9日9时许,毕治国、李伟电话催促郭凯再来接收毒品。当日12时许,郭凯来到李伟家中取到毒品准备离开时,公安人员将李伟、毕治国、郭凯同时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283 克。1月9日下午,薛英权、司海波按照侯燕青的安排通过银行向侯燕青两次汇款10万元。在毕治国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大同市平城桥南侧锦江之星快捷酒店将薛英权司海波抓获。并从薛英权、司海波驾驶的侯燕青的晋FYR228 东风日产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 袋,分别净重920克、785.2克。
02
抢劫犯张国政
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2020年 3月,罪犯张国政产生劫财之念,经踩点确定抢劫居住在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水头村的被害人赵万宝(殁年92岁)、谢转林(女,殁年 86岁)。同月18 日零时许,张国政携带尖刀、木棍攀爬进入赵万宝、谢转林家院内,用砖块砸碎堂屋门上玻璃闯入屋内,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劫得现金 1400元和金耳环一对、银手镯1个及项链1条,所抢物品合计价值 1511.76元。其间,二被害人进行反抗,张国政持木棍殴打、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二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万宝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肺脏、肝脏及胃破裂失血死亡,谢转林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右侧腋背部致右肺、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死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侯燕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张国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后,罪犯候燕青、张国政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侯燕青、张国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将罪犯侯燕青、张国政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来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