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投资者适当性资料保存不完善,基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孙铭君作为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山西监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对太原众企融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准确,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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