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临汾市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2023-03-11 15:53  浏览:225

临汾市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2016年5月份在矿区西北矿界部位进行边坡修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 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山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8日对临汾市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临汾市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治理非法取土占用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处以罚款柒万伍仟肆佰零肆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叁佰陆拾柒元伍角伍分;合计共处罚没款捌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伍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3)第003号),并于2023年2月8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