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中共襄垣县委
襄垣县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一、财税扶持政策
1.外来投资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新型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和环境保护产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旅游业等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以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准,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其予以扶持。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即:自项目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为基准,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6年至第8年继续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增殖税(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为基准,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或荒山、荒坡、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产品加工的投资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所得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商来我县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旅游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给予照顾。即企业建成投产后,从企业上交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2. 外来投资商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将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厂外基础设施建设。
3.外来投资商开发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非经营性项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按国家划拨用地最低标准征用。
4.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和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工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或第三产业项目,可视项目辐射带动、对全县经济推动作用情况,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地价补助。
对投资特别巨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需省级以上部门认定)、能源及原材料深加工企业,用地出让金由县财政给予提高更高级次的补助。
5.对投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
三、收费优惠政策
1、凡涉及国家、省、市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或最低标准收取。被列入县级重点工程的外来投资项目,县政府可拿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
2、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
四、中介奖励政策
对县内外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中介人(非职务),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200强大型企业(按权威机构年度公布认定的标准)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2、 对引进一般性独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超过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计奖。
3、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
4、 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奖。
5、对引进无偿划拨、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2‰计奖。
五、人才激励政策
1、鼓励外来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技术开发;县财政要设立科研开发专项奖励基金,对为本县作出贡献的外来专家、技术人士给予重奖。
2、外来科技人员兴办、领办科技项目或新产品研制开发,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或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外来科技人员参与我县企业新产品、名优产品开发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视其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欢迎外来投资、管理、技术和其他工作人员带亲属、子女来我县长期落户。户口关系来去自由,亲属参加社保、医保,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托上学可就近安排,亦可自主择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与我县学生一视同仁,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外来企业和人员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