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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连打 连胜十局 记大律师李云清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专业律师在线   发布者:赵伟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09年9月09日 14:32


中国专业律师在线》﹒赵伟                      
最近,我们按照选题,采访了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云清律师。得知李云清律师刚刚办结了一宗错综复杂的重大案件,该案涉及经济、刑事和仲裁的方方面面,但李云清律师沉着应对,不畏艰难,“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十案连打,十案连胜,彰显了一位京城大律师应有的风采!
下面我们将李云清律师办理的十起案件简述于后,以飨读者。
 
【第一案】
 “诈骗银行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05年3月15日,省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动警力在太原市武宿机场布防,将刚刚走下飞机的王董事长一举拿下,对其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所谓“诈骗银行贷款”。
王董事长何许人也?
王董事长,男,现年38岁,汉族,祖籍山西,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副秘书长。
该案是由王董事长的合作人王××向某市公安局举报后立案的。
王××又是何许人也?
王××,山西省政协委员,某市人大代表,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祖籍同属山西。为行文的需要,下称王老板
在中国经济方兴未艾,钢铁价格一涨再涨,市场需求坚挺不衰的2003年,王董事长经人介绍,认识了王老板,两人一拍即合,相见甚欢,决定共同合作,大干一场。
不幸的是,合作期间王老板和王董事长因利益产生纠纷。这本是市场经济下司空见惯的现象,不足为奇!王老板完全可以将王董事长以民事纠纷起诉于人民法院,由法院做出公正判决。但是,王老板却并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以王董事长“诈骗银行贷款”为由举报于某市公安局,由此拉开了他俩之间长达四年之久,案涉刑事、经济、仲裁的十案序幕。
某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王董事长“诈骗银行贷款”罪的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了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案侦查终结后,某市公安局认为王董事长两个罪名成立,便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敏锐地作出自己的判断,他在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而人为地制造的罪名。
李云清律师要言不烦地提出了王董事长无罪的辩护观点:
一、王董事长向银行贷款是事实,贷款到期后,还有三百万元尚未还清也是事实。但是,贷款没有全部还清并不是因为王董事长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比如获取贷款后挥霍一空,或携款外逃等。而是将贷款全部用于铁矿之中。王董事长没有还清余额三百万元贷款仅仅占总贷款几千万元的极小部分。贷款未还清的问题,其性质是银行和王董事长之间的贷款纠纷。作为发放贷款的银行并不认为王董事长是“诈骗”了银行贷款,并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王董事长由于公司周转资金不足,曾向一些亲戚朋友借过些许款项,有借据为凭。这种行为根本构不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该罪名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筹借款项,而王董事长的借款对象却是“特定的”亲朋好友。显然,王董事长的行为根本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此案后,最终做出了对王董事长《不起诉决定书》。王董事长无罪获释出狱。
李云清律师高屋建瓴,准确适用法律,为王董事长及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帮助。
第一案,首战告捷!
 
【第二案、第三案】
王董事长诉王老板两个“不当得利案”
王董事长无罪获释回到公司的当天,已经发生的一桩重大事件令他震惊与愤懑!
原来,在他身陷囹圄期间,他的妻子和同胞兄弟们为了“救”他出狱,便通过中间人韩××和闫××出面向“举报人”王老板求情,违心地答应了王老板乘人之危提出的两个苛刻条件: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签订了六份协议,从而把王董事长与王老板过去签订的关于六个铁矿的事宜全部了断;同时,答应给王老板人民币1500万元,实际已支付1150万元。
王董事长深知,如果王老板在收到1千多万元以后真的动用了“关系”救他的话,公安机关就不会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了!
如今,1150万元已落入王老板囊中;六个协议也如王老板所愿而签订。
经济上不应有的惨重损失,无罪而被刑拘的不公正待遇,令任何一个无辜的人都无法接受!
问题是:该怎么办?!
众说纷纭。
王董事长曾向一些著名的法律专家求教,答复是,建议王董事长以王老板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王老板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李云清律师力排众议,他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独到之见!
他认为,王老板乘人之危索取1150万元的行为,如果简单地看似乎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仔细分析,向公安机关控告王老板的意见并不可取。理由是:
第一,       王老板虽然收取了1150万元,但他在客观方面并不是通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王董事长的兄、弟交出的巨款,而是王董事长的兄弟们通过中间人向他求情的结果,该行为与刑法上确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吻合。
第二,       王老板对其收取1150万元的行为,肯定会辩解为该款系王董事长和他合作期间所欠。虽然是否所欠,有待查实,但二人曾经合作毕竟是事实,欠与不欠之争,属于经济纠纷范畴。
基于以上两点基本理由,李云清律师认为,虽然王老板违背商业道德,陷王董事长于牢狱,并使王董事长经济上蒙受巨创,但是,在具体处理该难题时,绝不应该掺杂感情色彩,以牙还牙,必须站到高度的理性角度上进行审视和辨析,方是可取的解决之道,
李云清律师不主张王董事长对王老板进行刑事举报。
李云清律师将中间人分别列为两案共同被告的理由是,两中间人分别将款交给王老板后,王老板并没有出具收条给中间人,而是由两个中间人给王董事长的弟弟写了两个证明。如果仅将王老板作为被告诉之法院,一旦王老板矢口否认收取该款的事实,王董事长将缺乏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将两个中间人仅作为证人,王老板则会辩称他们不是“证人”,而是实际收款人。所以,只有将两个中间人也列为被告,在大庭广众之下,王老板不至于当着中间人的面而否认收款的事实;如果王老板当庭否认,王董事长则可向两个中间人主张退回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此,进退有据,王董事长诉请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实现。
李云清律师进一步向王董事长阐释,将此1150万元的不当得利分为两案而不是一案起诉,是因为其中的600万元和550万元是分别由不同的两位中间人经手的,他们不能对11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该两案后可以合并审理。
王董事长被李云清律师鞭辟入理的精确辨析所折服,最终力排众议,完全采纳了李云清律师的意见,以他和其弟作为原告,将王老板和中间人韩××、闫××列为共同被告,于2005年 9月分两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唇枪舌剑,精彩论辨,高潮迭起。
原告诉称:被告王老板在王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期间,乘人之危,以能救王董事长出狱为由,收取了1150万元的“救人款”,该款项与王老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是“不当得利”,应悉数退还。
被告辩称:该1150万元是王董事长应该支付王老板合作期间股份转让款的一部分,是双方算帐的结果。
李云清律师抓住时机,进行发问:“被告说该款是双方算帐的结果,那么,请问:帐是谁和谁算的,又是怎么算出来的?”
被告代理律师答,帐是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算的。然后,他详细陈述了算帐的公式。他说,王老板在铁矿中占有50%的股份,该股份价值5000万元。王董事长被刑事拘留前,已付王老板1300万元。六份协议的其中一份上,又约定王董事长另欠1300万元。然后王老板“优惠”了王董事长900万元。所以计算公式是:5000万-1300万—1300万—900万=1500万。王董事长应付1500万元,实付1150万元,尚欠350万元。
李云清律师敏锐地发现了对方代理人陈述中的问题所在,便向被告代理人发问:你刚才说900万元是王老板“优惠”给王董事长的,优惠如此巨大的数额,请问双方有无书面协议?
被告律师答:无书面协议,有口头协议。
被告律师一句话,就让李云清律师抓住了要害!
李云清律师据理陈述:“法律常识所及,口头协议须经双方一致认可方能成立。如今,被告称有口头协议,而原告并不认可有什么‘优惠900万元’的口头协议。所以,该口头协议依法并不存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的计算公式5000万—1300万—1300万—900万=1500万中, 900万元并不存在。计算公式中缺少了这一项,因此,该计算公式的结果也就不能成立。所以,被告所称1500万元是双方算帐结果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李云清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关于双方究竟有无股份转让款及其数额多少的问题,作为当事人的王老板与王董事长在法庭上尚且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王董事长的哥哥和王老板之间又怎么能达成共识而进行‘算帐’呢?”
李云清律师严谨慎密的逻辑思辨与无可辩驳的巧妙诘问,令对方瞠目结舌……。
李云清律师进一步强调:本案的要点在于,王董事长的哥哥是在他没有得到王董事长的授权之前便与王老板签订六份协议,并答应支付1500万元。他的行为明显属于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务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而王董事长显然并未对其兄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追认,当然也就不必对此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李云清律师的雄辩口才令旁听人员无不击节喝彩!颇有戏剧意味的是,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王董事长与王老板进行调解时,王老板向法庭明确表示,关于1500万元的由来,他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的计算公式是律师瞎编的,然后王老板又提出了一套新的计算公式。王老板聪明反被聪明误!他和他的代理律师相互矛盾的两种计算公式,恰恰说明了王老板收取的1150万元并非是他应得的“股份转让款”,而是师出无名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不当得利”!
某市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后,下达了[2005]吕民一初字第27-3号和[2005]吕民一初字第2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王老板退还王董事长115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王老板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人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做出终审判决,由王老板退还王董事长1150万元……。
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李云清律师对案件的把握确实具有洞察入微的先见之明,对法律的适用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李云清律师代理的第二案、第三案也双双赢胜。
 
【第四案至第九案】
王董事长申请仲裁的六个仲裁案      
李云清律师深知,打官司犹如打仗,承办律师既必须具有羽扇纶巾,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战略思维,同时还必须具有巧妙布局,攻防兼备,出奇制胜的战术设计。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代理人,在向法院提起两个不当得利案诉讼的同时,全面部署,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六个仲裁申请案。请求仲裁庭确认王老板乘人之危与王董事长的哥哥签订的六份协议全部无效。
该六仲裁案的提起,如重拳出击,令王老板猝不及防。
李云清律师代理仲裁案的基本观点是:2005年3月23日王董事长在看守所给其兄签署的《委托授权书》上,虽然授权他的哥哥全权代表处理他本人及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一切经济往来活动:在他本人控股、参股、独资的公司中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在他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中,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但是,并没有具体授权他的哥哥与王老板签订关于处分过去六个合作铁矿的有关事宜。他哥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对王董事长产生法律约束力。
仲裁庭经过认真的当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反复辩论后,依法作出了六份仲裁决定,仲裁庭认为,王董事长对其兄的书面授权,仅是一种“概括授权”,并未对其兄签署的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这一重大民事权益处分行为予以明确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仲裁庭认为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签署的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又未得到王董事长的追认。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对申请人王董事长无效。
尔后,太原市仲裁委于分别做出了[2006]并仲裁字第043号、第044号、第045号、第046号、第047号、第048号六份裁决书,确认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签订的六份协议对王董事长无效!
六个仲裁案连同以上三案,至此,李云清已九案连胜!
【第十案】
“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案
打官司如同博弈,双方各有策划,各有谋略。王老板在王董事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期间,为了扭转被动局面,他又使出了“刑事举报”的“杀手锏”。王老板的本次刑事举报连跨三级,将王董事长直接举报到全国“打黑办”,举报的罪名则升格为令人惊骇的“涉黑”罪!
全国“打黑办”受理举报后,批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山雨欲来风满楼!王董事长又要大难临头了!
200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将王董事长和其兄一举拘留。同时,将王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的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十几名员工也予以拘留。当时执行拘留措施的公安人员明确声称:王董事长一案是山西省最大的一起涉黑案。这次拘留和上次拘留可不一样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于2007年3月8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
 “为合法权益而争,为尊严和人权而战”!李云清律师受命于危难之间,毅然决然接受王董事长聘请,作为其辩护人,一如既往,坚定而忠实地履行着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李云清律师即向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长篇辩护意见书。
李云清律师辩护要点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王董事长一案时,程序严重违法。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安机关对王董事长是以“妨害公务罪”之名立案侦查,而该“妨害公务罪”案,早在近五年前已由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结案,至今并未撤销。所以,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旧案重提,并不具备法定立案条件,程序严重违法。
2.违法滥用刑拘权。
3.剥夺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
4.侵犯律师会见权。
5.在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变相非法羁押。
二、在所谓“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实体认定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所谓“妨害公务罪”
1.王董事长并无 “妨害公务”的事实。
2.王董事长在“张XX妨害公务案”一案中并非被“漏诉”的犯罪嫌疑人。
3.王董事长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所谓“寻衅事罪”问题。
李云清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对王董事长的指控生拉硬扯、牵强附会。
《起诉意见书》第3页倒数第二行起载明:犯罪嫌疑人(王董事长)自2002年底担任某公司董事长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始招募人员,组建保安队,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先后在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总部组建了保安队,先后任命犯罪嫌疑人王三X、张XX、张XX等人担任保安队队长,购置迷彩服、橡皮警棍、钢盔、钢管、洋镐把配发给保安人员,对保安队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食宿、统一着装,统一调度,形成一支有领导、有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非法组织。在王(注:指王董事长)的指使和授意下,他们藐视法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他人,成为为害一方的恶势力组织。”
李云清律师认为,如果《起诉意见书》以上的描述不是或无中生有或夸大其辞,而是客观真实的话,那么,王董事长涉嫌的罪名似乎就应当是《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前文已述,当2006年8月28日,公安人员执行拘留时,曾明确表示:“8•28”案件是全省最大的一起涉黑大案!但是,《起诉意见书》最后指控王董事长罪名的却是涉嫌“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两罪。《起诉意见书》的前后矛盾表述,稍加咀嚼即耐人寻味。
然后,李律师针对寻衅滋事罪名问题,提出了王董事长并无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此案后,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董事长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王董事长因为有病在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董事长自知此案乃系王老板第二次诬陷举报所致,他一厢情愿地认为,既然现已“取保候审”,该案应该无忧了!
岂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完毕后,第二次又向省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意见书。与上次的审查起诉意见书不一样的地方是,该意见书中将王董事长涉嫌黑社会的描述篇幅全部删去,只留下了“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内容。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将此案交由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李云清律师遂向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书。
此后不久,不知何故,省人民检察院突然做出了关于逮捕王董事长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然而,当公安人员专程前往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执行逮捕时,王董事长人去楼空。于是,公安机关呈报国家公安部,公安部遂发出网上B级通缉令。“通缉编号:公缉[2007]97号”“简要案情:王X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扣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李云清律师针对省人民检察院突然做出的逮捕决定,为避免冤假错案的酿成,遂以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函》,并亲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在北京东交民巷的接待处,向有关领导当面递交了以上材料。
而受理省检察院指定审查起诉案件的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鉴于王董事长和其兄等人“潜逃”,该院遂对其他五名被告向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分别是:“妨害公务罪、伪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某市郊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上述五被告罪案,判决结果是,除认定其中一个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外,涉嫌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其他四被告均被判为无罪。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四被告无罪开释。
王董事长“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其他同案被告无罪释放,说明王董事长同样无罪。但是,公安部关于对王董事长的网上通缉令并未撤销,如利剑高悬,各地公安人员依然用高度警惕的目光搜索着被通缉的在逃人员。
2008年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北京某处发现上通缉的王董事长,便将他现场拘捕,然后移送至公安机关,省公安厅遂将其羁押于省看守所。
200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第三次向省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关于对王董事长审查起诉的意见书,依然认为王董事长构成犯罪。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辩护人,锲而不舍,第三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书。
2008年11月24日,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董事长不予起诉。
喧嚣一时的王董事长“涉黑”重案,终于尘埃落定!
李云清律师为了尊严与人权,为了公平与正义,有胆有识,百折不挠,十案连打,连胜十局!
【后记】
采访已近尾声,我突然发现连胜十局的李云清律师脸上并无得意之色。有关资料表明,李云清律师在二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成功地办理过全国性的刑事大案、要案数十件,能够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之一绝非浪得虚名。李云清律师不仅仅是刑辩专业的大律师,同时,在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方面也有极高的建树。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乃是法制经济。因此,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经常是错综复杂地纠结在一起。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一个全能型的选手。否则,在扑朔迷离的社会生活和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面前就会束手无策。李云清律师正是具有承办各类高对抗、高难度诉讼案件的复合型律师。
当我问及李云清律师对十案连胜有何感想时,李云清律师一席话语重心长。他说,从打官司角度讲,哪一位律师都希望赢得胜诉,但是从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本案王董事长虽然最终十案连胜,然而四年来,三起三落,历经坎坷,个人蒙受痛苦,公司惨遭重创,当然,王董事长在十个案件中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打官司,权利被严重侵犯;打官司呢,又往往两败俱伤!是焉?非焉?得焉?失焉?一言难尽。李律师不无遗憾地说,如果当事人能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把好合同签订关,防范于未然,则可大大地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之累和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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