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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晋商故事 赋予“陌生人社会”重新筹划自我信用的机会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山西商人网   发布者:晋商网编辑
共1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09年10月16日 23:36


  生活在“陌生人社会”,每个人都是隐姓匿名的人。也因此,传统“熟人社会”靠 “口碑”维系的个人及商业交往关系,才在如今显得愈发脆弱。商业合同欺诈,信用卡贷款久借不还,甚至来自大洋彼岸的次贷危机,这些当今层出不穷的信任危机,都源于“陌生人社会”对信用的过度漠视。

  也因此,从传统熟人计划经济时代,迅速跨步到如今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时代的国人,才更迫切需要一个信任契约的连接,来保证每个普通公民在“陌生人社会”的契约权利。《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呼之而出。与人们一贯印象中,仅强调征信机构单方面的信用信息收集权力,以及信用个体提供自我信息的义务不同,此番《条例》还首度提到了“负面记录保留期”,其中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只能保留7年。(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19 版)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很多年来一直流传的晋商的故事:一个店欠了另一个店千元现洋,还不出,就说明困境,象征性地还了一把斧头、一个萝筐,借出方的老板就挥挥手,就此了事。这是传统“熟人社会”的信用契约――它在一方商业契约不能完成、信用已然受到影响的时候,选择了以一种变通的方式,完成了双方“以诚为本”的商业道德,也给予了失信一方重建信任的机会,实际也形成了一种有约束力的商业规则。因为在那个走不出熟人圈子的年代,这种即使是象征性的“一把斧头、一个箩筐”的归还,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它可能关系着这个商人后辈人的自尊荣辱。

  回过头来看此次《条例》中规定的“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正与上述晋商的故事契合:《条例》中规定的“7年之长”,足够对那些曾经的失信之人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但它同时又能给予那些潜心补过,抑或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才留下信任污点的人,一个重新筹划自我信用的机会。社会交往离不开信任,市场契约的前提也是信任。尽管自由的市场主体间形成的经济契约关系,离不开《条例》中规定的那些制度上的信用体系,但也更需要对市场中的每个人,特别是那些“知错能改”的失信者以足够的信任关怀。让每个人都能回到信用的原点,从而为人们再度搭建起信任之桥。从这个角度来说,给那些有信用污点者一个有限度的负面记录,或是在失信者与其他契约人之间再度搭建信任平台的一种方式。

  当然,信用制度作为一面镜子,它在照出“陌生人社会”随时潜滋暗长的信用痼疾,并成为人们信用的镜鉴时,也极有可能暴露出每个普通信用契约者的自我隐私。尽管此次《条例》对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收入等个人信息,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那些已经收集到的个人及企业的信息,我们又该如何确保这些纯属自我的隐私,不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甚至被一些不法的牟利分子挪作己用呢?

  对公民个人的相关信息理应给予严格的保护。作为一个以监督为本的信用管理体制,在为那些曾经有信用污点的人筹划一个信任长度的同时,也更应在涉及绝大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上,迈出实质的步伐。如何保障公民信息不被随意泄露,以及当一些人信用出现问题时,如何在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的隐私权之间,找到明晰的分界点。这些事关每个普通公众的问题,也都亟需在《条例》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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