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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林:《黄光裕真相》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09年6月21日 22:52


  黄光裕又被抓捕了……胡润榜被人叫做“杀猪榜”,于此又获得一个证据。
  黄光裕发达的思路即是如此:造势堆名获得现金,利用现金进行资本运 作,以期获得更多现金。问题在于,他获得现金的手段是不是合法?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聪明的企业家会利用法律的空隙,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少数胆子更大的,走在法律的前头……那些幸运儿,等到了法律的修订;有一些人,很不幸,成了时代的牺牲品。
  但如果把黄光裕也作为时代的牺牲品,我是不会同意的。
   我是山西人,谈起商业,很多人都会提起晋商。据梁小民先生的考证,一部分山西商人勾结官府,做大宗货物(食盐、粮食、茶叶)的生意,积累了最初的财富, 后来才发展票号,逐渐流布全国,成为重要的商帮。上世纪30年代初期,民族工业进入黄金时代。其后国事日蹙,民族工业一部分破产了,另外一部分或者被官僚 资本吞并,或者跟官僚资本结合。总之,到1948年底,中国的私营资本几乎陷于停顿。
  改革开放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中国的私营资本的发展实 际上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合法性。我们认同“发展是硬道理”,但如果问一句“发展伤害法律将如何”,主张改革的学者就很难回答。我们知道,我们也一贯主张,市 场经济的根基是法制。如果我们为了发展而不顾法制,无异于自掘坟墓。但我们又深深知道,我们的经济是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很多法律过时,并不能适应经济发 展的需要。如果我们片面强调法制,而不能放手发展,那也是自断活路。
  商业和法律的博弈,是30年改革开放历程中不断呈示的主题。小岗村分地的 时候,当事人明知违法而毅然行之。如今,我们认可这行为的正当性。温州小工厂雇工超过8人而遭遇制裁,如今我们感到汗颜惭愧。在商业和法律30年的博弈历 史上,我们看到了一个十分奇特的景观:法律虽然经常被诟病,被修改,貌似法律失败了,商业获得了很多胜利。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失败的是过时的法律条 文,而不是法律本身。
  那么,黄光裕呢?当年他如何获得进货,掘得第一桶金,查无实据,如今成了一笔糊涂账。不论他有没有所谓“原罪”,在法律 上说,我们主张无罪推定,不能证明的就推定他无罪。所以,从法制精神来说,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的争论,我感觉很多言论都是——操持着一把没有准星的 枪乱放。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某人违反了法律,那他就是有罪;如果不能证明,他就是无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也不是意识形态问题。
  但这一次,黄光裕还想跟法律打个擦边球,恐怕就不能全身而退了。
  这本书的副题是“欲望驱逐下的首富困境”,黄光裕有今天,不在于他有欲望,而是他突破了法律。如果有人辩解说,转型时期突破法律是否为罪还值得探讨,那我要说,这就看突破法律的人是否有意为恶,他的行为是不是伤害了无辜者。
   商人和官员的关系,商业和法律的关系,是黄光裕故事中最能启发人思考的内容——这两个关系,在转型期的中国,高明者能在其间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并时时 保持临深履薄的心态。很多自以为高明的人,自得于曾经有过的辉煌,以为他这点亮光能熔化法律的大网——给他带来辉煌的做法很快就送他进了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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