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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共1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11年5月23日 22:37


2009年,随着电视剧走西口》的全国热播,片尾同名曲《走西口》让全国观众记住了这一名曲。但两年多来,这首歌曲的原生态创编者、版权持有者——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教处退休职工王华老先生却一直在为一件事犯愁:身为原创版权人,在央视拍摄制作的52集电视连续剧中,《走西口》主旋律被使用共计401分钟,王老先生却未被署名,也未收到版权费。

  山西省版权局也为王华老先生的事情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进行了协商,但至今没有得到让人满意的结果。年近八旬的老人,至今仍不得不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奔走。

  

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一部《走西口》牵动央视与山西老人王华的版权之争

  王华:1942年,我最先记录了《走西口》

  1939年,王华还是一个6岁的孩子,流传于山西吕梁山区隰、孝交界山乡百姓口中的一首《走西口》深深打动了他。1942年3月,王华在党领导的抗敌演剧第二宣传队学会了乐理知识,便使用简语整理、记录了这首动人的山西民歌。1950年4月,新中国成立不久,王华以“华夫”作为笔名,整理改编了这首民歌,刊载于《山西民歌》一书上,这是中国音乐史上,第一次运用文学记录歌词、曲谱、定调式、改编歌词、刊印成书发行。

  

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为证明自己的著作权、拿到《作品登记证》,王华老人找到很多人作证

  

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1950年,《山西民歌》刊载了王华的作品《割韭菜》和《走西口》

  

山西老人欲向央视讨要《走西口》版权费(图)

  山西省版权协会2003年发给王华的《作品登记证》

  从王洛宾获得青海民歌《在那遥远的地方》版权的信息发布后,王华的版权意识被唤醒了,他四处搜集资料、寻找可以证明他创作、发表《走西口》这首歌的证明人。经过多年努力及山西省版权局严格审查,2003年12月23日,山西省版权协会依法向王华颁发了由山西省版权局制的 《作品登记证》,确定了音乐作品《走西口》、《割韭菜》作者为华夫,著作权人为王华,作品完成日期为1942年5月。

  2005年,山西省电视台制作播出了晋商题材京剧音乐电视剧《哥哥你走西口》,王华认为剧中音乐源于他记录的山西民歌《走西口》,而制片方未经他允许改编、使用此歌曲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在太原市新闻出版局与山西省电视台制作中心协商后,王老先生领到了第一笔版权费1800元,捐赠给公益事业。

  山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吉平说,王华的这张《作品登记证》的确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山西民歌《走西口》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王华拥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值得赞赏,他建议王老先生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华老先生表示,他很想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版权,但苦于缺少经费,请不起律师。

  电视剧《走西口》歌曲作曲人郭晓天:只知道《走西口》是山西民歌

  针对此事,央视电视剧《走西口》歌曲作曲人郭晓天表示,从学生时代学习《走西口》一直到为电视剧《走西口》作曲,他只知道《走西口》是山西民歌,2000年到山西采风时也知道这首歌在百姓之间传唱,还和当时的山西省音协秘书长交流过,但并未听说过这首歌是有著作权的。目前,作为作曲人,他只代表个人,不便就王华起诉央视一事发表任何看法。

  律师镡妙春:正着手为王华维权

  针对王华维权一事,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镡妙春律师表示,他非常关注此事,也着手在帮助王老先生联系山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力争为王老先生争取到律师及经费援助。此前,镡律师也曾向电视剧《走西口》的播放方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和制作方弘基世纪(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去了律师函。

  镡律师及王华老先生都表示,央视电视剧《走西口》歌曲作曲人郭晓天曾经就此事给予回应,他表示愿意登门向王华老先生道歉,并给予两到三万元的经济补偿。对此,镡律师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华老先生应得到50万元左右的赔偿;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标准,在电视剧中侵权使用他人作品,侵权方应按照每分钟1500元到2000元的标准给予赔偿,那么,王老先生作品被使用401分钟,应得赔偿为七八十万元,远远高于央视方所说的两三万元。此前,类似案例也依据了这样的标准。

  王华老先生说,他决定打这场官司,一是希望在有生之年看到自己做过的事被认可;二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以“走西口”为代表的晋商文化蕴含的价值无限。在有生之年,他要排除艰难险阻,为争取自己的著作权不懈努力。

  注: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诸多权利。

  山西新闻网记者 葛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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