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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重组整合协议签订率达98%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新民晚报   发布者:晋商网编辑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10年1月05日 16:46


  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山西省政府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通气会,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称,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煤矿矿井数已压减到1053座,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由30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形成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

  重组整合煤矿协议签订率达98%

  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指出,截至目前,山西省重组整合煤矿协议签订率达98%,兼并重组主体到位率达到94%,特别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采矿许可证变更已超过80%。煤矿复产、改造和关闭工作已全面展开,“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

  据介绍,山西省煤矿矿井数已由2600座压减到1053座,70%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企业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形成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通过这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办矿格局。从煤炭企业数量上看,国有企业办矿占 20%,民营企业办矿占30%,股份制企业办矿占50%。全省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技术现代化、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依法评估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

  在备受关注的煤炭企业安全方面,兼并重组整合后的保留矿井将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矿井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依法进行评估,由兼并重组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对被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价款,在退还剩余资产量采矿权价款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炭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随着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推进,2009年全省煤炭产量逐月逐季增长,一至四季度月均产量为3667万吨、4966万吨、5810万吨、6000万吨以上。煤炭工业经济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全行业上缴税金同比增长6.42%,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0%和32%。(本报北京上午电 驻京记者 王亦君)

  【焦点链接】

  煤矿重组安全第一 井下工人培训至少120小时

  今年1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的特有工种实行强制培训,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健表示,省内一些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因为培训、用工不规范,不仅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还往往造成安全事故,这些正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这次“120小时”的规定,是经反复论证后确定的,实际操作中,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将约为2个月。只有经过这样的严格培训,才能保证他们掌握基本操作技能以及安全方面知识,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眼下,一些煤矿和工人签订合同的期限太短,工人掌握该岗位的技术了,却要换人,“新手上路”,是煤矿安全事故的又一潜在诱因。“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的规定,正是要解决以上问题,主要是保证煤矿用工的稳定性,给煤矿安全打预防针。

  符合10个条件煤矿才能开工

  近日,山西省政府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再次下发通知,煤矿建设项目想开工,先要满足10个前提条件。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配足专职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若发现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施工方将被立即清退。监理单位作为建设方委托代表,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有权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今后,凡是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一经发现将被立即停工整改。同时,要建立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制度,施工安全费要足额提取。

  按照通知要求,矿井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同时指派专人对整改建设矿井进行追踪监管。对停工状态的整改建设矿井,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指派专人驻矿盯守。

  关死问题矿井打击私挖滥采

  去年,在对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后,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出现好转,1月至11月,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3%和33%,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24,同比下降32.5%。

  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君要求,今年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复工复产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成熟一个复工复产一个;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管理,对列入关闭的矿井一律按吊销证照、填平场地、遣散人员等“六条标准”关严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全面整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实现煤炭资源管理、煤炭生产、销售秩序明显好转。本报记者钱俊毅罗震光

  【焦点关注】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艰难收官 矿业权转让价如何确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在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艰难收官之时,关于矿业权转让价款的定价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力调整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也有关于禁止矿权私下交易的相关规定。山西省在“煤改”中统筹兼顾了各方利益,制订出很多细节性措施。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兼并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缴纳资源价款的,直接转让采矿权,兼并重组企业要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缴纳资源价款的,在退还企业剩余资源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的100%给予经济补偿。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成员之一的北京律师张玉成说:“按照重组的相关协议,补偿价款分作两部分。其中,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而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这个操作思路下,如果一个煤老板投资2亿多元的矿,最后政府定下来的价款也许是6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到总投资的一半。”

  山西省政府力挺现行矿权定价机制的态度非常明确,矿业权出让时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确认矿业权价款,因此兼并重组价款也不该由市场评估,而应由政府指定;浙江、福建等省民营煤矿企业的矿业权,经过了多次“倒卖”,矿业权价款被人为抬高。

  曾长期从事矿产交易中介、现任某矿冶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于工认为:“炒矿最猖獗的2005年和2006年,矿价怎么涨的?好多人买了矿根本就不是为了开发,就在那儿晾着,等到升值就转手。按照这样炒起来的市场价格补偿,难道合理吗?”

  2009年8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申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家以内。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指出,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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