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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的重要性: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基石之一”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民商》    发布者:杨勇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服务电话:15300248390 时间:2015年2月17日 23:26


编者按:

这是一个《中国民商》关于中国商会的专题报道,从关于商会立法到各种类型商会特点分析,比较系统的说明了现代中国商会的价值。

但是很遗憾,这篇报道中引用的实体没有曾经叱咤商帮数百年的晋商相关的晋商商会或者山西商会,为什么呢?中国晋商俱乐部秘书长刘文斌,认为这种客观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晋商的现状。

刘文斌秘书长认为晋商在历史上的“山陕会馆”或者“山西会馆”其实就是商会的一种形式,商会的定位不应该是为了商会或者会长而商会,而应该是因为企业家因抱团所需而商会。

《中国民商》- 商会:第三方力量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几位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提交《关于制定商会法》的议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议案。

他们认为,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基石之一”,在反应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工商联系统的经济类商会已超过10700 家。如此庞大的商会规模,已经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No.1 商会:“互助性”的最大体现

著名地产商冯仑说:商会干了三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结乡谊,第二件事是谋财,第三件事是沟通政商。

商会是通过“结乡谊”合成的“一把筷子”,比任何“一支筷子”的力量都要强,抱团“谋财”或者抱团“竞争”,声势要比单打独斗效果强。商会让企业抱团之后,不仅成为一个共同 “御寒”、“御外”的社会组织,更成为一个互助性组织。

在经济形遭遇寒流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更需要抱团取暖,尤其是在资金严重缺乏的时候,为解决资金流动性的问题,以“互助”为主题的新型商会应运而生。2013 年4 月10 日,潍坊市工商联企业家互助合作商会正式成立,正是商会组织创新的一个标志和探索。

在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潍坊互助会会员达到675 家。潍坊互助商会以互助和合作为主题,以“线上平台共建,线下资源共享”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搭建平台。

潍坊互助合作商会会长王永发向《中国民商》记者介绍,互助性、民间性、自由性、开放性、服务性是商会的五大特点。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思考商会新的发展思路,让每一位企业家都能够共享商会的大资源,使每一位会员在此受益。

“为会员搭建切实便捷的金融服务平台,这是我们商会‘互助性’的最大体现”。王永发说,潍坊互助会建立商会资金的互助组织,互助资金采取自愿联合、义利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为会员企业提供银行转贷以及应急小额借款,时间一般在5 天到1 个月,控制金额在100 万以内。在提高企业信用额度和银行信贷对接等方面,都有商会金融部负责实施,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目前累计资金周转百余次,累计融资2000多万元,帮扶企业76 家,成效显著。且未出现不良现象。

王永发谈到,潍坊互助会将商会组织的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结合起来。目前,商会与国内多家诚信互联网融资机构合作,依托商会平台所掌握的中小企业“大数据”,和互联网融资机构中的规范经营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一条以商会为信息交换的平台,商会向专业融资机构推荐需要融资的企业,同时为融资机构、提供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诚信考核信息等,最后由专业融资机构进行快速审核落实,这是一条融资新通道。

“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企业诚信考核和监督工作。”王永发表示,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商会虽没有执法权,但却一直履行自己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督责任。倡导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严禁企业在经营中出现恶性竞争,相互诋毁,恶性杀价,道德败坏,违法违纪,不讲诚信,不负责任等行为。严厉打击违背诚实守信经营原则的会员。对于三次出现诚信问题的企业,我们会按照《商会自律公约》的规定,将其清除出会。

No2. 新型商会市场化

在进入商会工作之前,藤立华从来没有想到商会的影响力会有这么大。直至他所在的北京莱西商会为当地政府与世界500 强企业——北汽集团牵线搭桥,最终项目成功落户莱西(隶属于青岛市)。

藤立华是该商会联络部负责人,他告诉《中国民商》记者,在去年10 月份,莱西市镇两级领导找到商会,说商会在北京地头熟悉,能否和北汽集团接触一下。该商会负责人的回答是,“为家乡的发展尽份力,商会责无旁贷。”

随后,商会负责人发挥调动多年来积累的资源优势,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将当地政府的相关意愿传达至北汽集团,先后4 次陪同政府领导与北汽负责人接洽,并邀请北汽集团先后3 次来莱西市姜山镇实地考察。

2013 年12 月27 日,北汽集团正式与姜山镇签订了投资协议,将投资10 亿元在姜山新城建设北汽集团新能源汽车基地。藤立华说,“三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成功引进了北汽集团新能源汽车项目,此后政府领导特别赞扬了商会在其中的对接作用。”

藤立华说,“我们的商会规模较小,目前的人、财、物等各方面有局限,只适合抓住某一方面去做精做专。由于我们商会的对接能力强,把这一方面的资源集中起来,反而能够起到更大的效果。”

还有一件事可以佐证具有特色的新型商会的作用。有一家并不是商会会员的企业筹备上市,但遇到了一些问题,从其他渠道听说了北京莱西商会对接方面工作做得好,因此主动找上门来。藤立华说,“这是一家搞农业的企业。通过考察,我们认为项目不错,具有上市的潜质,就帮助该企业和一些投资公司接洽,双方都满意,有望于今年上市。”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白明研究员在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采访时评价,商会受政府委托与相关部门对接,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商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在白明看来,大多数的商会实际上是综合性质的社会组织。“比如说在商会的平台上,对会员企业有利信息发布、招商引资、维权等等功能综合体现。但也有一些商会根据会员企业的实际需求,侧重于某一方面的服务功能,诞生了一些功能不同的新型商会。”

他说,“商会从早期的信息平台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慢慢附加了多种功能。但也有些商会因本身规模限制,因此集中资源搞新型商会,北京莱西商会对接方面能力突出,就专门搞对接。还有些商会专注于融资功能、互助功能等,这些都是新型商会功能渐变过程,也是商会市场化的逐步完善。”

2014 年3 月2 日,第二届全球桂商发展论坛举行。北京广西企业商会会长郑志在会议提出成立“全球广西商会会长联席会”,其中就包括“如何通过联席会的经济实体规划,运作重点经济项目以促进联席会的发展,提高联席会的经济实力”、“如何加强对家乡广西的投资建设,促进广西的快速发展”等议题展开讨论。郑志告诉《中国民商》记者,“此次会长高峰论坛不仅标志着全球广西商帮的正式形成,还为全球桂商协作式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起点。”

白明认为,联席会实际上脱离了现有商会的制约,在更广层面上发挥商会的作用。他说,“目的肯定是为企业会员服务,但服务的平台更为广阔,目标更为精确,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白明还向记者介绍,企业家在资本投资领域有更多的服务需求,因此也产生了以投融资为主要形态的商会。比如浙江省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该商会主要业务为组织和代表浙江在山西的一些煤矿投资人,会员包括浙商(企业家)、投融资领域精英人士及专家学者等等。“从表现形式上来说,该促进会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商会,但本质上是商会的服务平台,只不过服务内容更为集中,不会因事务繁杂造成业务不突出,竞争力不强的现象。这也有利于吸引有需求的特定企业,将商会的平台做大做强,运作的形式也更突出市场化。”

No.3商会:让企业拥有话语权

2014 年1 月11 日,由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投资60 亿元兴建的山东浙商总部基地启幕仪式上,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和山东省原副省长谢玉堂为该基地揭牌。政府高层和章鹏飞的互动交流,无形中显现了商会的影响力。

该商会在抱团投资方面,动辄百亿之巨。比如说投资100 亿元的青岛国际商贸交易展示中心、投资20 亿元的山东(禹城)国际商贸港、投资15 亿元的滕州伦达国际商贸城等大项目,都是在山东省浙江商会与各地举办的招商引资洽谈会上敲定的。

由此,商会让企业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忽视的招商平台,从而影响一些急于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的决策,商会代表企业拥有了与政府、市场、社会对话的重要话语权。

人们可以发现,当下各商会会长、秘书长已经成为各地政府的座上宾。商会到地方考察,可以直接见到书记、市长,受到极高的礼遇。很多县市甚至把招商专员派驻各异地商会,进行“贴身服务”。

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政府通常会主动联系商会,将投资项目通过商会广为扩散。比如,今年 3 月3 日,新疆河北商会的网站上挂出了一则信息,《2014年和田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目录》,其中涉及各类投资项目达数十项,包括投资项目介绍及大约投资金额,当地政府项目联系负责人的电话等一目了然。这些信息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商协会的平台,向商会会员企业展示。

此前不久,新疆自治区召开2014 年招商引资工作会议,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强与新疆江西企业联合会( 商会) 会长桂弘等各省市驻新疆企业商会进行了洽谈,主题就是招商引资。不仅是新疆,全国各省市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都有商会参与的身影。

北京永嘉商会常务会长、浙商永嘉( 北京) 国际投资公司负责人叶继潘告诉《中国民商》记者,在他所在的商会,经常有各地政府主动找上门来,邀请商会去参加当地的招商引资活动。在去年,应黑龙江省的一些市级政府邀请,该商会组织会员企业考察,共签订多项招商引资项目,会员投资达十数亿。在此过程中,当地政府提供了各项优惠措施。

叶继潘说,“我们商会目前有三分之一的会员企业都在外地有投资,很多都是通过商会组织去考察签订的投资项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商会会长告诉本刊记者,在该商会参加由西部某省市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为了能够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并现场签约,该市市长在招商现场指令相关部门特事特办,要求在项目签约之后,一个月之内落实企业在当地落户包括税收、土地等优惠措施,“甚至当场协调当地数家银行,希望能够为项目落地提供高达6 亿元的资金支持,就是为了能够吸引企业来当地投资。”

而让这位会长记忆深刻的另一件事情是,在招商引资会后不久,一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专门召开现场工作会,针对投资项目的需要进行协商,一举解决了上述6 亿元信贷资金支持的问题。同时,包括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也同步到位。

这位商会会长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也有银行表示能够提供的信贷支持有限, 但话还没有说完就被领导制止了,说是招商引资是全市的重要工作,谁拖后腿谁就下台。最后总是能够达到我们的意愿。”

通过商会抱团进行“沟通政商”,企业话语权提高了很多。

No4. 商会:企业家的代言人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 Davide Cucino直接将该商会定义为“一个游说机构”。该商会在中国有6900 会员公司。DavideCuci no 说,“ 商会从成立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开始了游说活动。” 商会游说的主要目标,就是中国政府相关部门。

一位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知情人士陈涛向《中国民商》介绍,一些国际商会的公关活动能力非常强大,甚至会和中国政府高级别官员建立直接联系,或者通过各国大使馆将某个议题交到副总理级别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

包括与所在国的经贸关系和一些产业政策,甚至涉及到的经济法律部分,商会在推动或者参与这些政策的出台前后,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中国政府对某些市场准入的开放,这些国外商会领袖的游说活动功不可没,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商会领袖的影响力目前没有达到国外商会领袖那么大,但也在逐步影响中国政治、法律、经济、民生等各领域。”

一位商会秘书长告诉《中国民商》记者,在他所在的食品行业,相关部门有一次修订某一项行业标准,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对于该商会会员企业所提到的一些意见和要求,该秘书长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分别报送相关部门,但并未得到有效答复。后来,商会会长通过在某部委任职的同乡将企业的意见传达高层,“也只有到这个时候,商会的力量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单凭一两家企业,不会得到重视。后来行业标准出台,一些条款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企业的意见得到尊重。”

在全国各商会组织中,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是做的最好的“企业代言人”之一。他们为企业争取利益有三种方式:一是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上级部门如温州市经信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每年三到四次),反映企业的呼声; 二是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涉,对此,政府部门按规定是必须接待并予以答复的; 三是通过中小企业促进会的红头文件向温州的相关主管领导打报告,反映问题。

会长周德文曾经向某部门提出关于“建立温州经济环境投诉中心”,改善温州投资软环境的建议,却并未吸引上级部门的关注。随后,周德文在一次由政府组织的政协政情民意座谈会上,就此议题作了发言,引起了某位温州市委副书记的注意,会后专门与周交流。不久之后,温州市政协发了个“内参”,专送中共温州市委常委、副市长诸要员参阅,最终促成了投诉中心的成立。

No5. 商会: 政府离不开的好帮手

现代商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商会的治理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政府、企业、商会三者缺一不可。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由那些有着共同困难、共同诉求、共同地缘、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利益个体组成的商会,在反应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也越来越离不开商会,商会也成为政府管理的好帮手。不仅担负着协调企业间、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重任,也承接了一些政府转移相关管理职能的事宜。某些商会已经开始承担部分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管理者的角色。

比如政府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一直不遗余力,耗费巨大的成本,但是效果并不显著。而温州商会在这方面证实了在自律与维权方面,商会可以充当一个政府管理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与企业管理者。

比如,当年有一段时间温州的劣质皮鞋、服装、眼镜、打火机等产品四处泛滥。打火机钨丝粗细度一般是11.5,温州打火机用的就是8,有的做到5 甚至4,一烧就断。这些事情政府出面,即使花费更大的成本,也是很难有效果。

针对这种状况,温州烟具行业协会要求,如果要进入打火机市场必须要通过协会组织的检测中心。但后来还是有人暗地生产,没办法大家就将所有事情拿到桌面上来说。当时有人提出来,表面应付公约而暗地里依然在生产劣质打火机的企业怎么办呢? 一着急,大家就发了诅咒:“谁用4 或者5 的钨丝就是狗养的,不是人生的。”显然,这些不是政府强制能够起作用的,温州人天生爱面子,这样的诅咒竟然起到了效果。

2001 年11 月12 日, 温州五金商会的锁具维权委员会成立。随之,发起举行“独立开发创新,决不模仿他人”大型签字仪式,制定了《锁具维权条例( 公约)》,规定每月10 日为维权日。国家专利局认为这是“对专利法的有益补充”。

政府有时候会委托商会去协调一些事情。一位商会内部人士透露说,“尤其是在政府驻京办取消之后,商会也承担了一些原本是驻京办的工作,解决了一些具体难题。”他讲了一个事例,就在今年,差不多有20 多个人来北京反映问题,当地政府压力很大,特派信访部门来京劝解。但来京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多,只有几个人,很难将人劝回去。眼瞧着事态逐渐恶化有失控的危险,于是当地市委书记给该商会会长打了一个电话,商会立即成立了60 多人的应急小组,通过各种关系将来京反映问题的人找到之后,配合政府人员做工作,“当时劝回来18 个人。”

商会解决了当地政府的难题,同时,政府也看重商会在京的影响力。包括商会也在接待政府工作人员来京公干,以及和在京部委取得联系。另一位某省市在京商会副秘书长告诉《中国民商》记者,他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待老家政府的人员较多。“这些人不仅是来开会,还要在开会的间隙拜访各部委,联系项目的落实等情况。之前在京的驻京办撤消了,那么又不能没有人来做一些事,只能靠我们商会。”

No.6商会领袖 参政议政

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商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已经逐步到了参政层面。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商会中当选的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担任包括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执行会长、杭州市总商会兰溪商会会长在内的多家商协会的执行会长、副会长职务。他在今年两会中,提出了不少的议案。而在2013 年的两会期间,胡季强提交6 件议案,其中4 件列入人大正式议案(2 件转为建议),4个议案中,有3 个议案在去年的修法、立法过程中被充分吸纳,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还被列为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某商会秘书长告诉本刊记者,按照商会企业会员多少、产值、带动就业等影响力大小,一般的情况下政府给商会都会有一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的名额配置。

商会领袖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仅是在全国一级,在省市区县各级更是普遍。各行业商协会商业领袖的代表同样占据了不少的席位,成为“异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这些遍布全国各省市的协会、商会主要领导、会员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益成为商协会展现影响力的一种方式。由商会领袖担任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投资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当地就业,往往在提出议案时,不仅对自己所在团体和行业利益的争取和维护,同时也为当地的政治、经济、民生等领域的影响力也在日益增强。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曾经担任民进温州市委副主委、温州市政协常委,他向《中国民商》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周德文代表民进温州市委,以市政协常委的职衔,在温州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上,建言政府“尽快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这个发言引起了在主席台上就坐的两位政要——温州市长和市政协主席的注意。两位市主要领导当场交换意见,市长作了简短但有力的批示。次日,市政协主席主动给周德文打了一个电话,叫他略略修改一下他的发言。两周后,温州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约请周德文及与此相关的人员座谈。

会后四日,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打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决定由政府一次性资助300 万元,启动整个项目。

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知情人士陈涛说,对一些重要的商会,政府也会有意识的安排商会领袖和重要的负责人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职务。“之所以如此安排,目的之一是商会等社会组织的领袖能够反映企业的诉求,有一个更好的渠道和政府进行沟通。”

No.7谁来当商会领袖

单个企业的力量通常是薄弱的,而如果加入某一个商协会,融入一个集体,自身层次就会提高,特别是担任一定的职务,比如担任会长、副会长,其社会地位和美誉度都会得到提升。因此,商会领袖的产生,竞争非常激烈。

那么在民间商会,谁来当老大,不仅取决于企业资产有多少,企业家的影响力范围,更在于所在商会会长的含金量有多高,所能够带来的益处有多大。

一些商会会长的有力竞争者,需要得到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而且竞争激烈。当然,当选商会会长也需要凭资历。周德文说,“论资排辈,都是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有钱的才能够当会长。但如果遇到几家都是有影响力的企业,就会发生争着抢着当会长的情况。”

比如,不久前,某商会公布了会长人选,除了一名会长之外,还有一名执行会长,六名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12 名。这么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等等,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平衡。“都是拥有数十亿资产的企业老板,大家在一个圈子里混饭吃,谁都不好得罪。政府层面也不好决定谁来当会长,谁是副会长,只好搞平衡,都是商会领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商会的理事说,之所以有人愿意花费巨额资金也要去当商会领袖,原因在于当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带来社会地位和形象提升,在市场竞争中也处于有利的地位。他说,“商会会长的含金量体现在社会地位。比如说我是会长单位,在行业里就是龙头企业,政府会刮目相看。也会接触到更多的资源,包括市场资源和政治资源,会有更多的和你合作的商业伙伴,在竞争中就处于有利的地位。”

异地商会会长的竞争,更为有实力的企业家所重视。

这位商会理事说,“当会长就是一种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体现,两地政府都会重视,在异地是商人的代表,政府要招商引资也会依靠你。这样会长就会和政府接触,如果政府有好的项目,会长当然会首先拿到项目,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也会提供一些优惠政府,例如说贷款、土地等。反过来讲,在他的家乡就是一种社会地位。”

特别是异地商会担任会长职务的企业家,各地政府都特别重视,会靠近更有实力的资源。而靠近权力、靠近资源,意味着巨大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争着抢着当会长的原因。有些是直接利益,有些是间接利益,有些是无形利益,有些是有形利益。

他告诉本刊记者,“在随后的当地政府开发项目方面,该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等人,拿到了最好,也是最多的项目,获益不菲。”

周德文告诉记者,在温州异地商会想要当会长的人,在竞争激烈的时候一般会提出为商会多作捐款等等方法竞选。“比如说花几百万,都是花在商会的活动方面,我要当会长,就要为大家做出贡献。也因此会长基本上都是有实力的企业家才能够当,相比会长的隐性影响力,对于他们而言几百万元的投入并不算多大。”

No.8亟需制定一部《商会法》

从商会的存在层面上讲,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商会立足点就是保持独立性。但这样错综复杂的政商关系,除了和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交叉难以界定外,商会尤其是异地商会在合法性等方面,目前还是存在一定的质疑。

异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就属于这样的情况。比如,一家温州的企业,又在其他城市投资,因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政府善待外来投资者,当地会给有影响的商会领袖安排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的职务。但在温州当地这家企业也是有影响的企业,同样是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职务,出现了一个企业家在两地当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的情况。

同时,各地商会通过相互考察、资源共享、会长联谊会等各种方式展开联系,有观察人士指出,这有可能形成一种商业垄断。

清华大学NGO 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指出,异地商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容易形成共谋——为了利润最大化,享有更大资源,采用集体定价。对此,中国美国商会会长Charles M. Martin 说,在美国商会可以势力很大,对国会影响很大,钱也多,而且活动多,但不能够形成垄断,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有专家指出,商会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的界定与协调也变得越来越敏感。从历史来看,由于利益立场的差别,商会与政府往往会发生冲突。时至今日这些矛盾还是存在。只要商会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的界定没有法律化、制度化,冲突就在所难免。

目前各商会最关心的事情之一,是希望制定一部《商会法》,将他们的组织以及组织行为,真正纳入法律框架的约束与保护范围之内。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出台《商会法》还不现实。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一位官员说:“因为整个社团都没有法,而行业协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商会的一些潜规则正在慢慢形成,目前这个问题又完全靠的是政府与商会之间的一种默契。如果能够从制度上、合法性上为商会理清发展思路,那么这个民间组织就能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取得更好的发展。

来源:《中国民商》 作者:杨勇
  
中国商会发展历程

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

1899 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

1902 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 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1904 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 》 、《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

1905 年1 月13 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1908 年,全国已有58 个总商会(其中9 个建于海外)和223 个分会。

1912 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 个,1915 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 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 月予以公布。次年2 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 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 同年8 月15 日公布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商会迎来了创始阶段(1988 年-1993 年)。原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1988 年2 月《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建立了各进出口商会。由于各方面认识不足,商会开展业务举步维艰。

初级成长阶段(1994 年-2001 年)。1994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5 条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并规定了商会的职责任务。

1994 年7 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进出口商会工作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商会的社会法人资格地位和11 项职责任务、经费来源等相关事宜。商会在开拓中进行自身建设。

迎接加入WTO 后挑战与市场定位阶段(2001 年以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经济全球化,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商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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