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家族企业经营中的信用博弈
刘建生 韩芸
(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 太原030006)
载《货殖——商业与市场研究》
守信重义、以义致利是儒家敬守的法则,也是文明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底蕴,而山西商人的笃实守信尤甚。清代我国首任英国公使、兵部左侍郎郭嵩焘(1819~1891年)说:“中国商贾夙称山陕,山陕人之智术不能望江浙,其推算不能及江西湖广,而世守商贾之业,惟其心朴而实也。”梁启超(1873~1929年)也说:“晋商笃守信用”,称赞晋商可以“自夸于世界人之前”。如此记录,数不胜数,与流传甚广的晋商守信的民间传说、故事、俗语相互印证,足见当时山西商人信誉度之高。
博弈论研究的是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博弈均衡通过直接的研究人的行为方式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均衡发展问题。因此,博弈均衡可作为理解信用行为与利益相互效应的一种手段,特别是用来解释长期合作或重复博弈中信用的形成将非常有益。笔者运用经济学博弈论的有关分析方法,并结合史实,对明清晋商家族企业经营中的信用进行博弈分析并提出一些管窥之见。
一、晋商家族信用的产生
(一) 晋商家族及晋商家族企业
家族,亦称宗族,是构成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常常表现为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地域,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系统②。所谓家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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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晋商信用制度变迁研究》(项目号03BJL043)的阶段性成果。
②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页。
由同一个祖先的后代所构成的一个群体,他们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基础组合而成的一个世系①。
纵观明清时期的晋商不难发现,在横跨欧亚大陆,远涉日、韩、马来半岛的巨大贸易范围之内,其涉及各行各业商号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某一家族所有。也就是说,当时山西商业的绝大部分控制在晋商家族手中:祁县乔家在蒙汉交易重镇包头的“复”字号,在街市上“复盛公、复盛全、复盛西三大号共有十九个门面”②;太谷曹家在“道光、咸丰时期,商业发展到鼎盛阶段……国内商号波及大半个中国,国外发展到莫斯科等地……商号总数达640个”③;介休侯氏的蔚字号在全国30多个地区设有分庄④;范氏家族垄断对日贩铜贸易达70余年;榆次常家商号“十大德”、“十大玉”控制了恰克图的对俄贸易等等,无不证实晋商发展到鼎盛时期所呈现出“家族经营”的特点。
家族企业是一个两代或以上家族成员掌握大部分所有权并保持临界控制权,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重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亲情第一为首要原则的经济组织⑤。其特征是:第一、组织基础: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多缘群体;第二、基本目标:实现和扩展家族利益;第三、产权结构:单一化的两权合一或“形分实非”的结构;第四、权力安排:关键权力为家族核心成员所把持的集权化管理等。其主要标志是:家族掌握的企业所有权高于临界控制权。由以上所列举的祁县乔家、太谷曹家、介休侯氏、范氏家族、榆次常家等等可以看出,晋商大商号具有家族企业的特点,都属于家族企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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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善华:《当代中国的家族势力》,载文池主编:《在北大听讲座——思想的力量》,新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②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转引自田际春、刘存善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③郭齐文、张增谦:《晋商巨族太谷曹家》,转引白李希曾:《晋商史料与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
④田际春、刘存善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页。
⑤应焕红:《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二)晋商家族信用
家族是按照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组织,血缘是家族构成的基础。中国是一个家族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家族是传统中国最重要的社会机构。因此,家族信用指家族成员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文化和伦理道德为保障条件建立起来的一种信用关系。
1.儒家文化价值体系下的晋商家族信用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底蕴深厚,对人们的思想影响深远。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是儒家思想,而儒家十分推崇“家”与“乡土”观念。“死徙无土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①,揭示了“家”与“乡土”不可分割的血肉关系,进而在家乡概念中把血缘观念和地域观念糅合在一起,使血缘也带上了乡土气息。旧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其间由国家封建宗法制度演变出来的家族宗法制度,不断强化着家庭乃至家族作为基本社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作用,形成了以家庭乃至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结构(马克斯韦伯称为“家族结构式社会”)。中国古代家庭传统的一个鲜明特征即是家庭至上,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家庭群体利益。这一心理态势蕴涵于传统文化,强化了传统文化群体意识的特征。因此,晋商在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发展之初选择了以家庭为主要形式的经济组织,在大幅度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加了组织组建过程中对特殊人际关系的依赖。
家庭或家族及经济活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制度或行政命令,而是靠血缘关系、伦理道德、家庭制度等非经济因素使家庭成员间存在一种亲属性默契。传统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以血缘为序列,以父子为经、以兄弟为纬的立体关系网。在同一家族中,家族成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血缘关系,有着相同的家族价值观念和利益目标的追求,彼此之间存有天然的信任关系,未来命运与家族前途休戚相关。马克斯韦伯把信任分为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与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前者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任共同体为基础。他认为中国人的信任行为属于特殊信任,其特点是只信赖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他人,而不信任外人。因此,晋商虽外出经商,足迹遍天下,但其发展的基础仍是“家庭”。晋商家族最初是由封建社会单个传统家庭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明确及同居一地的父系组织是传统家庭的特点,这使得此类家族中的人际关系极为紧密。由此可见,传统的家族文化对晋商经营中的信用问题产生着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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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孟子滕文公上》
2.晋商家族信用的产生
基于亲缘的信用关系是最为基本的信用,它是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信赖和互不欺骗。这类信用的起因实际上可以还原到Dawkins(1988)所谓的基因的层次,因为基因的相关程度导致了亲缘问的信任是随着血缘的逐步疏远而逐步淡化的。在最为密切的直系亲属中,基因的重叠率最高,实际上利益的关联度也最高。对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利益的一部分,而且坚信对方也是如此。这种利益同盟甚至脱离了个体所能主观选择的范畴。因此,家庭组织作为人类最古老和最稳定的组织其基础正是基于亲缘的信用关系。家庭组织作为基本信用载体的扩展是家族、氏族以及传统社会对姓氏的尊重与认可。
由于对晋商信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将其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社会信用、私人信用和家族信用。信用主要是个人之间对于相互合作所持有的信心,我们将晋商建立在法律制度体系上的信用理解为社会信用,而将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理解为私人信用,私人信用的来源主要是个人关系或对于具体个人特征的认识。一般情况下,构成信用的信心来源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信用和道德规范,社会信用是通过制度立法及其实施形成的信用治理,道德规范则确立了一套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这两者都是通过惩罚和约束力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具体交易中建立在个人特征之上的信心,每个人都会按照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而进行信任度分类,并在长期关系或交易中动态的纪录和进行信任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任管理是一种本能式的和以非正式方式进行的过程。
晋商信用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家族信用,其原则之一是在家族成员之间、家族企业与家族成员之间等建立的信用关系。亲缘关系是家族企业创业和发育时期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而且基于家族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内部信任使得家族企业制度具有浓厚的亲缘色彩。例如晋商的许多掌门人在引退时,虽将财产平均分配给诸子,但仍叫他们拿出一部分资金合股经营,以保证家族事业的稳定发展。其原则之二是在合作演进过程中将参与长期交易的部分成员家族化,这是指在伦理、情感以及回报等原则上施以家族成员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准则。因此家族化是将家族外部的(非家族)成员通过长期关系回报而纳人类似于家族成员的高信任层级,这是晋商信用体系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组织行为。山西票号中有名的乔家,其大德恒总号总经理阎维潘从光绪二十六年(1894年)起总揽号事,长达26年之久,对大德恒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这26年中,阎维潘苦心经营,审时度势,尊重人才,既使大德恒与大德通一起度过甲午、庚子和辛亥之变,又培养了一批金融界人才,他的女儿就许配给乔致庸的孙子乔映庚为妻,可谓家族化信任与忠诚的一个特例。当然,在晋商发展中有关家族信用的例子,数不胜数。
总之,对晋商的信用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来理解和分析,其中晋商家族企业经营中的信用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