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儒林13条回复 告诫山西“羊年 山西加油干”
2月15日,山西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王儒林的13条留言做出公开回复,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我爸爸是湖北过来的农民装修工,在晋中市平遥县煤化集团煤化小区安装平台玻璃因为安全措施不达标从3楼平顶掉下,对方说当场死亡,没有通过我们亲属直接拉到太平间,到现在第四天了,甲方都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希望早点得到王书记您的救助,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和正义,让我早点把我爸爸接回去!
答复意见:
经了解,平遥县煤化集团办公大楼外装饰工程于2014年4月10日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资质为幕墙一级资质),合同中第28.8条约定承包人对其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对其场内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现场施工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生活区设置达到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所有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湖北籍工人陆某某系该公司工人,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120立即赶到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平遥煤化公司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责令、督促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尽量照顾家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已于2014年12月12日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事宜终结。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你好, 我们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商业网点办在编事业单位人员,十几年了我们没有岗位,没有工资,没有医保。养老保险也停交十几年了。我们单位现在是被列为暂保留单位,可就是没人管,我们单位14名人员现在没有一丁点的生活保障您能过问一下吗?
答复意见:
一、商业网点办建设管理基本情况 榆次区商业网点费征收稽查所于1993年12月,根据榆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发〔1993〕29号文件精神批准成立,为市财委所属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5年11月,根据原榆次市人民政府榆政发〔1995〕145号文件精神,批准成立榆次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财委,代表榆次市政府、市财委行使对商业网点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人员从市财委与原商业网点征费管理所抽调。 商业网点费征收稽查所于1993年12月至2000年初期间,累计征收网点建设资金1200多万元,2000年初随着国家政策改变,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当时根据国家和省、地区的政策,所征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商业网点建设、改造、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建设。资金使用除按规定上缴财政外,部分资金由榆次市政府根据政策统筹使用。 商业网点费征收稽查所从1994年到1997年陆续调入20人,2000年后陆续调走4人,退休1人,现在册人员15人。自1999年初起,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再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近一半人员待岗至今。单位从2001年3月开始,已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2003年8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260元,到2010年2月停止发放。 二、处理情况 榆次区组织召开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榆次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职工所反映问题在全区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予以解决;如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区政府优先考虑安排上岗;对于职工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由区民政局根据政策标准予以救助。
【网民留言】
王书记:太谷宏源热力公司,去年收取太谷二中家属院初装费几千元,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不允许收取,去年12月许多住户向上级反映,包括本平台,上级也督促过,但最后只是召集住户开会,解释,没有任何消息,如今又收取暖气费了,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许多收取初装费的公司早已给住户退了,但宏源热力公司至今没有答复。请上级领导明查暗访,不胜感激!
答复意见:
经调查了解,太谷二中家属院共有住户177户,于2013年供暖季接入太谷县宏源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管网,当年按40元/平方米收取了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太谷二中家属院反映该问题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在该通知中,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将其统一并归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我省一直执行的1993年版的《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防洪、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并不包含城市供热。 依据太谷县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为0.15元/天·平方米,而已收取了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用户价格为0.12元/天·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优惠0.03元,一直以来都执行此项优惠政策。这是针对缴纳了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住户的一种补偿措施。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 山西寿阳刑警队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5年了,既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包庇犯罪!还威胁我不让上访! 求王书记关注! 郑重要求警方:是案就立!不是案,也书面说明!因为你们不作为,会让未成年孩子流落街头,客死他乡! 我已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不仅没有结果,他们还威胁我随便找个理由就让我住看守所!
答复意见:
经调查,反映人赵志某于2009年11月21日到寿阳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997年4月生下一女婴后被人拐卖。接警后,寿阳县公安局迅速展开前期调查,先后走访其前夫秦某某、寿阳县人民医院护士赵润某、付某某及赵志某母亲田某某等人进行初步查证。 赵志某于1997年4月由寿阳县人民医院护士赵润某接生,产下一女婴,后其丈夫秦某某找到护士赵润某,提出其与妻子不想要女婴,让赵润某帮助将女婴送他人收养的想法。当晚,赵润某带领秦某某找到同事付某某商量此事,付某某告知二人确有一位太原亲戚任某某提过想收养孩子的意愿。后付某某约来任某某,随同赵润某到赵志某家中,当时赵志某躺在床上未动,由赵志某母亲田某某接待了来客。付某某、任某某说明来意后,赵志某当时并未对送养提出异议。付某某、任某某遂上街买了礼品,连同2000元营养费交于赵志某母亲,并抱上女婴返回太原。因此赵志某的女婴并非被拐卖,而是与他人达成口头收养关系,由付某某、任某某将女婴抱走,并转于任某某的大同朋友付某某收养。 事后赵志某即产生要回女婴的想法,先后多次找付某某索要女婴未果,并于1997年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付某某送还女婴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寿阳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赵志某的诉讼请求。1998年10月赵志某再次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寿阳县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其的诉讼请求。1999年1月赵志某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便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0日判决付某某与赵志某的收养关系无效,并驳回赵志某要求赔偿经济、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因该案件不属于拐卖案件,寿阳县公安局未予立案。但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寿阳县公安局又于2012年3月5日到太原查证。后经向赵志某亲属调查证实,其已于2013年与女儿郝某某在山东青岛见面,且郝某某明确表态不愿意跟其回寿阳认亲。
【网民留言】
我们是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信合小区居民。金色豪庭房地产项目9月开始在我小区前准备起一栋32层的高层,不仅没有城建部门批复就私自开工,而且地基距我小区楼间距不足50米,直接影响业主采光权,晋中电视台也曾经以《井底之蛙》为题报道该情况;小区居民已联名向城建反映,但总被敷衍,几经交涉无果。求王书记严格彻查这起“无合法批复、无合规楼距、无合理施工”的“三无”工程,树政府为民形象,还百姓以安稳正常的生活。 信合小区108户居民
答复意见:
经调查,晋中市规划局已于2014年9月3日组织业务联审会议对金色豪庭住宅小区、黄金海岸商务中心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改造方案,并对规划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全面考虑对项目北侧信合小区现有住宅的日照问题,以最大程度扩大正面采光面的日照遮挡宽度,满足周边居民住户的采光要求。 按照《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项目内8层住宅楼与北侧信合苑小区住宅楼建筑间距按照应不小于8层住宅楼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实际已达到了拟建8层建筑高度的1.6倍。规划33层住宅楼距北侧信合苑小区6层住宅楼间距为50米,已经大于技术规定要求的45米。同时,开发企业对该项目进行日照影响技术分析确定,信合苑小区住宅楼共有4户居民日照受到项目建设后不同程度的影响,未满足国家标准规定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其余住户均满足日照规范要求。 信合小区位于拟建设的金色豪庭住宅小区项目北侧,住户多数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部分居民曾多次向市规划局提出不同意其居住的楼房南侧建设高层住宅,市规划局也多次对上访居民所提问题进行耐心的解释,对其南侧建设高层住宅的规划条件、要求,以及日照要求、分析结果及时复函市信访局和信访人。到目前为止,信访人未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任何质疑。 对居民反映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情况,经现场调查,建设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地质勘探、试桩测验及护桩处理,为施工图设计提供现场地质勘探资料,并未进行实质性建设。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支队已对该项目单位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前期地质勘察工作完成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派代表进行协调,解决职工诉求。市规划局也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与受日照影响住户进行协商或消除影响。目前,榆次区政府考虑到企业破产遗留及安置问题,已请示市政府就采光问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开发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榆次区政府和项目开发企业已经承诺负责协调和解决受日照影响的4户居民住户的合理诉求,正在与住户协调以经济补偿、置换产权或购买产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 我是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一名职工,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份开始承包出去生产,但是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直到2014年十二月份底了仍然有部分职工还没有发了2013年9月份到12月份的工资,2014年1月份到2014年5月份的工资,全部职工都没有发。从2014年6月份开始就是承包方给生产车间职工发工资,以前的工资不给负责。 我们职工已经到介休市有关部门反映过此事,但是都没有结果。 所以还得打扰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此事,数百名农民感谢您,数百个家庭感激你! 以上全部属实! 打扰了!
答复意见: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是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980万美元,主要生产销售铸造焦、冶金焦及相关产品。公司位于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管理人员108人,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工程师46人。2013年下半年,原三盛焦化公司负责人因经营困难申请企业破产,后转由他人承包,期间存在欠发部分职工2013年9月至12月工资问题。2014年1月至6月,因企业暂时停产,多数职工放假,没有产生效益,造成工人工资欠发。介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地了解调查核实后,与原三盛焦化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协商沟通欠发工人工资问题,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偿还工人工资。如在期限内企业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网民留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山西省太谷县小白乡西炉村人,出生于1946年8月2日。 我丈夫是一名转业军人,因病于1984年去世,我是一名家庭妇女。没有收入,含辛茹苦地养育七个儿女,迫于生计,劳累过度,落下一身疾病,现家里房屋已倒蹋。本人因年龄已高,无经济收入,现在儿女们下岗待业,没有能力补贴家用。现无法修建房屋,本人是烈士家属,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我修建现住房,让我安度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扶政策。 特此申请,希望党和政府体恤民情,情为民亲,利为民所谋。 此致 2014年 5 月 1 日
答复意见:
反映人籍某某,女,1946年出生,群众,系太谷县小白乡西炉村村民,靠种地为生,其丈夫是一名转业军人,因病于1984年去世。育有5个女儿,大女儿嫁太原,打工;二女儿在本村,种大棚;三女儿嫁榆次,打工;四女儿嫁白燕,种地,打工;五女儿大学毕业,嫁太原。 目前籍某某享受国家低保,每月有132元的低保款补助。2014年西炉村“两委”将其拟定为危房改造户。根据国家危房改造的政策,定为危房改造户后,先行改造,改造完经上级部门验收后发放危房补助款。因其未动工改造,上级部门验收不成功,所以未领到危房补助款。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 我在太谷县盛地佳苑买了一套房子,开始的时候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们说明要加收任何的款项,一直到交完二期款项要交第三期款项的时候却突然通知我们要交百分之七点几的不动产税25000元。我们广大的民众一直想讨个说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到县政府跑了很多趟,政府总是推脱,然后讲一些套话,没有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得已,只好向您寻求帮助。虽然县政府的做法让我很是失望,但是我依然相信我们党。谢谢
答复意见:
经调查,太谷县盛地嘉苑商住小区二期主要建设1号、2号、3号、4号四幢17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79469.62㎡;三期主要建设5号、7号、8号三幢19层和6号一幢17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76802.99㎡。从北关村委会2013年9月4日、7日的会议记录和之后给村民下发的《通知》看,两期八幢住宅楼中的1号、2号、3号、4号、7号、8号六幢属村民安置房,购房价按2160元/㎡起价,从2层起每层递增40元/㎡。 该项目由太谷县北关村村委会委托太谷荣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双方签订有《委托开发协议书》。2013年10月8日,荣星公司向太谷县物价局递交了二期住房价格备案申请,10月14日县物价局下发了《太谷县物价局商品房价格备案通知》(太价商房〔2013〕10号),通知附件中房屋价格的组成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50元/㎡,前期工程费137元/㎡,建安工程费1788元/㎡,基础设施费300元/㎡,营业性配套共建费0元/㎡,管理费0元/㎡,贷款利息0元/㎡,利润0元/㎡,税金0元/㎡等9项,最高价2760元/㎡,最低价2160元/㎡。据此看,二期工程房屋价格中未含税。 2014年6月2日,荣星公司向太谷县物价局递交了三期住房价格备案申请, 6月9日县物价局下发了《太谷县物价局商品房价格备案通知》(太价商房〔2014〕2号),通知附件中7号、8号楼的房屋价格组成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49元/㎡,前期工程费140元/㎡,建安工程费1820元/㎡,基础设施费296元/㎡,营业性配套共建费0元/㎡,管理费0元/㎡,贷款利息0元/㎡,利润0元/㎡,税金194元/㎡等9项,最高价3060元/㎡,最低价2327元/㎡。据此看,三期房屋价格中含194元/㎡的税金。 两次备案后,荣星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6月23日在《太谷报》对房屋价格按一房一价要求进行了公示。 荣星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2014年6月23日申领了《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晋商房预售字第13-67号和14-45号)。 根据调查情况,太谷县住建局向反映群众进行了通报,北关村委、荣星公司负责人也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目前,绝大多数群众明白了过程和实际情况。
【网民留言】
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山汽小区,住的大部分是厂里的退休职工,虽然是个老旧小区,但还算宜居,但去年底六号楼四单元一层将住宅租给一家快递公司后,每天从早到晚,三轮电动车拉货的,装货的,卸货的,声音很大,严重扰民,严重侵害老百姓的休息权、居住权,对有关居民楼内不能开设经营性场所的规定置若罔闻!强烈要求该快递公司搬离!!
答复意见:
经实地检查,位于小店区山汽小区6号楼4单元102号的汇通速递有工作人员3人,办公桌椅2张,无营业执照。市工商局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立即停业,并立案查处。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 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村民在走投无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您反映,2012年10月份,朔州市平鲁区双碾乡刘井沟村进行“土地建设”工程,时任和现任村干部郭建礼,违反组织程序不讨论、不开会、不研究自己决定和乡政府分片领导一起搞“土地建设”工程,把村民世代居住的唯一窑洞和生活设施在未通过评估机构认定和评估的情况下,私自与村民协商商定廉价补偿费用,有的补偿费用极低,有的截留补偿费用以置换应付了之,有的人补偿费用至今推脱不补,有的设施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就铲除造地,村民流离失所、敢怒不敢言,具体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土地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如此大,对于老百姓又毫无用处的工程(之所以这样说,就是感觉到此项工程只是耗资大,动用大型机械铲除了村民的窑洞和生活设施名之曰叫政府造地工程)是造福百姓,还是挥霍国家资金,从中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给予彻底清查。 二、平鲁区双碾乡刘井沟村搞“土地建设”工程的补偿费用如此之低,有的还没有补偿,(一间窑洞700、一颗树20,一亩土地3000元)中间补偿费用有无贪污、挪用、截留恳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一一审核查对彻底清查。 三、未拿到补偿的村民多次向乡政府反映,双碾乡的书记和乡长拿老百姓当皮球踢,不担当、慢作为,推来推去反正不予解决;乡领导让找村干部,村干部比较“狠”,村民不敢找,找不到,也找不动。
答复意见:
网民反映的平鲁区双碾乡刘井沟村“土地建设”工程,即双碾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该项目涉及刘井沟、下井沟、黑辛庄、红娘墓、和尚壁、计家窑、大有坪、黄榆坡、上井沟等9个村,设计造地583.65亩。该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技术指导,双碾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2年10月,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由中标单位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重,工期要求紧,为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村民旧窑房和生活设施拆迁补偿工作由村干部进行落实。具体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平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的规定》的标准执行。一是补偿物必须在项目区规划范围内;二是窑每间700元,院及园地每亩3000元,菜窖每个50元,旱井每个300元,树每株40元。 补偿的程序是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拆迁户的旧窑房及生活设施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之后,以村为单位,统一汇总,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资金已全部到位。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我们是山阴县原糠醛厂(企业)1976年经过书面协议的上岗工人,一干就是30年,如今工厂变卖,又经转手开发。工厂名义上安顿我们,实质把我们按临时工待遇草草打发遣散,让我们这些近60岁的老人如何生活,希望王书记给予正面确定,连续工作30年还能算是临时工???
答复意见:
经了解,反映人张某于1976年左右与山阴县地方国营糠醛厂签订临时劳动协议(计划外临时工劳动合同),以协议工身份进入该厂工作,分别在粉碎、机修等岗位工作。后企业更名为山阴县地方国营有机化工厂,1995年原山阴县地方国营有机化工厂改制为山阴县康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被安置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至1999年6月停产放假。2004年企业改制为山阴县滕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环境污染,2007年企业搬迁后一直停产至今,企业通过拍卖原有土地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根据相关政策,充分考虑了职工意愿,对职工进行分类安置,并与企业同类型人员充分协商讨论,制定了《山阴县滕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类安置方案》。经山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阴县总工会、山阴县工业总公司分别审核后实施,企业绝大多数人员都己接受安置。 反映人张某属企业临时用工,到1999年6月企业停产后,自行外出打工,根据晋人社厅发[2009]62号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第三项第三条之规定,从1995年到1999年6月,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为2356.95元。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反映人张某自条例发布后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反映人张某实际应得工龄补偿金分别为5016元,以上两项合计均不足万元。但结合职工实际工作情况,企业进行职工安置时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并折算了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为张某缴纳了16年的养老保险费计16021.60元,使具备了退休的基本条件。其要求与企业现有正式工享有同等待遇,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民留言】
王书记你好,我们是朔州市玉井煤矿工人,向您反应一下我们玉井煤矿的一些情况,2014年矿上拖欠八个月工资到现在也没发,本矿的工人大都是非农户口就靠工资,现在连孩子念书也成问题了,还有十几年没有发井下补助福利了,像入坑费,班中餐,熬夜费,井下补助啥也没发,这我们按国家规定应该有吧,就连劳保用品也不发,五险一金只有养老和医疗也是按最低标准缴的,住房公积金更是一分也不给缴,现在我们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请青天大老爷帮我们一下吧
答复意见:
一、关于反映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由于近几年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销量连年下降,煤炭货款结算迟缓,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加之矿井建设投资较大,导致资金严重短缺,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当前玉井煤矿负责人正在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资金,计划于近期将所有拖欠工资全部结清。 二、关于反映井下职工补助福利津贴发放问题。玉井煤矿由地方国营煤矿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该矿井下职工全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资科在做工资表的时候为图省时方便,把所有补助福利(如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夜班补助、班中餐等)按照国家标准,全部核算折价后算入计件工资总额中。该矿劳资科负责人表示,以后做工资表的时候,会把工资中各项明细清清楚楚地分列出来,以消除职工对各项补助、福利、津贴是否发放的疑虑。 三、关于反映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玉井煤矿为每位职工启动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井下职工还参加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和集体统筹部分全部由煤矿承担。由于今年资金紧缺,该矿负责人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推迟交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已全部交纳。
【网民留言】
我是朔州市朔城区一中的高三学生!在一中待了三年我们几乎没有假期!寒假临近,当同学们都在享受假期时,我们却在学校补习!我们只求领导明察,还我们假期!谢谢
答复意见:
一、按照市、区教育局寒假放假通知精神,朔城区一中高一、高二学生于2月6日全部放假。放假前,高三学生家长联名向学校请愿,要求学校推迟放假时间,给学生进行寒假辅导。 二、按照市、区教育局寒假放假安排通知中,“高三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进行寒假辅导学习”的相关精神,学校专门召开会议,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上,并征得家长同意,于2月7日起进行为期两周的高三学生寒假辅导学习。期间,有139名学生申请不到校学习,其余学生均自愿参加了辅导学习。 三、在寒假辅导学习期间,学校对集中辅导教学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